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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退休后确诊尘肺病 老矿工获工伤赔偿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张翼 王文睿  
    
    11月2日,徐州铜山法院审结一起工伤赔偿案件,患有尘肺病的73岁老矿工王德志依法获得了厂矿方的赔偿。
 
 
    王德志1991年时从徐州某铁矿退休,而15年之后他因咳喘、胸闷等原因先后进行门诊、住院治疗,2006年10月徐州市职业病医院对王德志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其患有矽肺1期,后经劳动部门鉴定老王的病情已经构成了四级伤残。随后的几年间王德志不断在徐州各大医院寻医问药,但病情不见好转,2011年他将曾工作了32年的厂矿告上法庭,要求该铁矿赔偿他医药费、一次性伤残补助、伤残津贴等共计19万余元。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老王要求伤残补助等诉讼请求。
 
 
    王德志1958年在铁矿参加工作,在该矿下属采石场从事爆破工作。在法庭上,面对被告对于他为何退休15年后方才发病的质疑,老王和他的代理人出示了专业的医疗资料。资料显示:矽肺病是尘肺病最为常见的一种类型,主要是由于长期吸入含游离的二氧化硅粉尘引起的肺部疾病,此病多发于矿工,尤其是掘井工人,以及有大量石英、陶瓷和耐火材料等粉尘接触史者,发病较为缓慢,一般为5—10年,长者可达20年。
 
 
    庭审中,被告还提出辩护意见称,厂方一直对王德志用于治疗矽肺病的医疗费予以报销,不存在拒不给付的情况,已报销的医药费应该从王德志的诉讼请求中予以核减。经过法庭调查,被告的意见得到了法院的确认。
 
 
    经过审理,铜山法院认为,王德志于1958年9月起在被告下属采石场从事爆破工作, 1991年从被告处退休,在此期间接触矽尘累计数十年,结合原告从业经历及矽肺病的形成原因,可以认定原告所患职业病与其之前所从事的工作存在因果关系。王德志与铁矿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虽然原告是在退休之后确诊,仍应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支付18个月工资作为已构成四级伤残的王德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医药费,经被告质证法院予以认定,被告报销部分予以核减;对于原告所要求的伤残津贴,因王德志已于1991年退休,依法应当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经过对具体数额的计算,铜山法院判决:被告徐州某铁矿支付原告王德志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合计31410.4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作者单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更新:2011/11/6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退休后确诊尘肺病 老矿工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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