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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邮政代办不是劳动关系
www.jsfy.gov.cn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戚新明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明明是代办关系,却偏要忘劳动关系上扯,高邮法院近日驳回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1964年,徐某通过接替其父亲开始在高邮市某乡镇从事邮政代办工作,主要内容为汇兑、包裹邮寄等,双方未签订合同,也未办理相关手续。当地邮局根据徐某代办业务情况向其支付酬金。2003年,因代办业务不景气及徐某年龄过高,徐某停止了代办工作。近日,徐某将当地邮局诉至高邮法院,要求邮局补缴养老和医疗保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要求被告为其补缴医疗和养老保险是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的,而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是一旦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则成为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它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具有的平等性相区别。徐某自1964年起,以顶替其父亲的方式开始从事邮政代办工作,被告根据原告每月办理业务情况向原告支付酬金,双方并未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具有显著的委托代办特征。据此,法院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高邮市人民法院


更新:2011/10/18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邮政代办不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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