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软力量促进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与“软力量”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如何运用软力量来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课题
文 何华
知识产权与“软力量”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知识产权能够为软力量的增长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软力量在知识产权国际体制的建构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增强中国企业及文化的实力,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软力量理论”为启示,我们怎样才能做好知识产权的建设及对中国传统知识的保护,以利于更好地推进企业的发展?
软力量与知识产权
“软力量”(soft power)又称软实力或软权力,是由美国学者约瑟夫·奈于1990年首创的概念,他在2004年出版的《软力量:世界政坛成功之道》一书中对该概念进行了系统论述。约瑟夫·奈认为,一国的综合国力包括军事力量、经济力量和软力量三种类型,其中军事力量和经济力量为“硬力量”(hard power),“软力量”则是通过吸引而非强迫或收买的手段来达己所愿的能力,它源于一个国家的文化、政治价值观及外交政策的吸引力。在当前多样化的世界中,这三种力量资源都有用。但是如果按当前信息革命的经济和社会趋势发展下去,软力量会变得日益重要。特别是对企业知识产权界而言,如何做好软力量与知识产权相结合,将为企业和国家经济带来全新的发展。
约瑟夫·奈认为,国家的软力量主要来自三种资源:文化(在能对他国产生吸引力的地方起作用)、政治价值观(当他在海内外都能真正实践这些价值时)及外交政策(当政策被视为具有合法性及道德威信时)。这三者都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
文化与知识产权之间存在着连接点,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知识产权能够为提升文化软力量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约瑟夫·奈认为美国拥有许多能够产生软力量的潜在文化资源,比如世界500强企业几乎半数属于美国;世界顶级品牌100强中的62强均属美国;美国是世界上遥遥领先的电影和电视节目的出口国;美国比其它任何国家出版的书籍都多;音乐销售量高于排名第二的日本两倍多。而这些潜在文化资源的产生就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诸多领域如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它们的产生都有赖于美国完善的知识产权体制。
政治价值观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主要表现在民主、自由和人权等方面。知识产权是民主自由的集中体现,作为一种私权,它产生在西方资产阶级争取民主自由的历程中,在17、18世纪,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逐渐显露。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逐渐胜利促进了现代意义上第一部专利法《垄断法》(1624年)和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妮女王法》(1709年)的颁布。它们在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与王室特权之间划清了界线,确立了作品所享有的私权属性,并在垄断方面鼓励任何真正创新的专利的产生,将发明人对其发明所享有的利益从法律上规定为一种私人财产权。
外交政策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在经济全球化影响下,国家之间的经济依存度加深,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但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某些特性使得其国际保护十分困难。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就不仅仅是某一个国家的行为,而必须由世界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通力合作。于是谋求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成为各国外交政策的重要内容。
美国的“硬软”模式
基于软力量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密切关系,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日益成为国际关系焦点问题的背景下,软力量也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美国,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的主要传统支柱产业如钢铁、汽车和家用电器行业等在与日本、西欧的竞争中失利,美国国际竞争优势开始逐步丧失。为此,里根在1986年国情咨文中强调“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是提高美国竞争能力的关键”。但此时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并不能有效的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利益,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992年的估计,由于国外对美国知识产权的盗取,美国的对外出口每年都要遭受约430亿美元的损失。
为此,美国开始采取各种措施来强化其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美国经历了一个由“硬”到“软”、“软硬”兼施的模式转变过程,这正是软力量理论运用的生动例证。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综合贸易竞争法》,制定了旨在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特别301条款”。“特别301条款”是美国对其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的硬力量模式,它将其他国家分为“重点外国”、“重点观察名单”和“观察名单”三类。一旦某国被确定为“重点外国”,美国将采取如终止贸易优惠条件、限制进口和征收高额关税等贸易制裁手段迫使该国加强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但“特别301条款”属于美国的国内法,只在美国范围内发生效力,但美国却强迫外国政府谈判,让自己的国内法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因此自制定以来该法就一直遭到国际舆论的谴责。
1994年4月15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知识产权协定》”)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规范性文件签署,并在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运作时开始生效。从此,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终于被纳入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中。《知识产权协定》的意义在于它为美国推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提供了合法性,将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内化为他国的国内法。通过这种“软化”处理,贸易制裁的法律依据由美国的国内法变成了国际法,美国可以根据《知识产权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来给予他国贸易制裁,从而具有了合法性。
我国的现状与变革
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增强中国文化实力,维护国家文化安全;软力量的基础在于发挥文化的影响力,“软权力”的力量来自其扩散性。只有当一种文化广泛传播时,软权力才会产生越来越强大的力量。当前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正在通过其强大的文化软力量来推行其文化价值观,对其他国家的传统文化造成了严重冲击,形成了一种“文化霸权”。中国要有效的维护国家安全,也必须把文化安全提高到一个重点范畴。
但当前中国的对外文化交流和传播出现了严重的“文化赤字”。2004年,中国从美国引进图书版权有4068种,输出14种;从英国引进的图书版权有2030种,输出16种;从日本引进694种,输出22种。从2000~2004年,中国进口影片4332部,出口影片却屈指可数。长此以往,必将对我国的文化安全造成严重的影响。为扭转这种态势,我们要从加强自身文化实力这一根本点着手,大力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而知识产权保护将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维护市场运行规则和公平竞争秩序,使创作者远离盗版、剽窃和假冒等违法行为的侵扰,激励其创造出更多具有中国特色的高质量的文化产品。
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增强中国国家形象,由于软力量是通过吸引而非强迫或收买的手段来达己所愿的能力,因而“认同”在软力量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国际社会的认同感在某种程度上是软力量得到有效发挥的前提条件,也是其发挥作用的结果。但当前国际社会对中国尚且缺乏足够的认同,诸如“中国威胁论”和“中国崩溃论”之类的言论还占据着一定的舆论市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不足更是对中国国家形象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有外国媒体将中国企业称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小偷”或“剽窃者”。外界认为中国产品技术含量低、质量差,中国劳动力就像“血汗工厂”一样廉价,如果你要求消费者和企业概括中国经济的首要特征,他们极有可能使用的字眼是“盲目模仿”,而不是“锐意创新”。
“软力量”对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首先要重视知识产权文化的建设。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制度,其产生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但进入中国则只是近代的事情,对于我国社会大众来说,知识产权尚属于新生事物。因此知识产权文化意识的形成在中国既缺乏文化传统,又没有制度土壤。在许多人看来,偷人钱物是十分可耻的,但侵权盗版可以容忍,盗用别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也很难引起“公愤”。在许多地区,商家公然“知假卖假”、消费者“知假买假”的情况还比较普遍。少数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危害性缺乏正确认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侵权行为的屡禁不止。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知识产权文化意识方面的研究和建设工作,使之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相协调,创建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同时,要加强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保护。《知识产权协定》虽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但同时也对生物多样性、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遗传资源等创新之“源”熟视无睹,对文化多样性造成了严重损害。我们在传统知识方面拥有比较优势,也曾出现过多起传统知识被发达国家公司免费利用甚至侵权的事例,因此重视和抓紧与传统知识有关的法律工作至关重要。
此外,要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变革过程。国际制度是国家软力量的重要来源之一,国家对国际制度的领导权以及在国际规则指定和改造过程中的发言权都是重要的软力量。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世界贸易组织已成为“经济联合国”,其《知识产权协定》也成为各成员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制性标准。但《知识产权协定》集中体现的是发达国家的利益。为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体制的改革进程,使中国成为国际机制的积极参与者和创建者,而不是被动接受者,以此来推动我们具有优势的传统知识产品的国际保护。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讲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