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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出借银行账户惹来一身债
作者: 赵西东 实习生:莫龙彪 通讯员:黄延丽
    信息时报佛山讯 (记者 赵西东 实习生 莫龙彪 通讯员 黄延丽) 将公司的银行账户借给朋友,谁料朋友欠下450万元巨债未还,催账官司却引上身。佛山南海法院认为,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判决该出借人承担1%即4.5万元的清偿责任。
  2009年,原告广州桦×公司向南海区法院起诉称,公司于2006年11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450万元予被告佛山南海美×公司,现请求美×公司归还450万元。
  美×公司辩称,该公司只是出借账户予实际借款人邝某使用。邝某授意桦×公司将450万元借款银行转账到美×公司账户。其后这笔款项已经转账到邝某的账户,邝某收取款项后出具了收条。
  法院审理查明,美×公司和桦×公司不存在交易往来。仅有银行转账凭证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故双方不构成借贷关系。另外,美×公司已把款项转给邝某,美×公司从中未获取不当利益。据此,法院认定应由邝某归还借款及利息。
  但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应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故酌定美×公司对邝某承担1%的补充清偿责任。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佛山中院近期二审维持南海法院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出借账户或有洗钱嫌疑
  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一是可能造成国家外汇损失;二是导致企业财务制度混乱,危害税收管理;三是可能为“洗钱”行为提供机会。出借银行账户的,出借人不仅可能被罚没非法所得及承担其他罚款等行政责任,还需如本案被告美×公司一样根据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如果证据保存不足或内部管理混乱,无法举证出借行为的成立,还存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风险。因此,法官告诫,银行账户借不得。
 
来源:信息时报


更新:2011/2/11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出借银行账户惹来一身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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