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将于2011年7月1日生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对此,北京市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说,《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由于企业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工伤工人享受不到医疗待遇的事情有望减少。
近日,该中心发布《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调研报告》(下称《报告》)。通过对212名无工伤保险的工人访谈,他们发现,目前,用人单位拖延支付工伤赔偿的现象十分普遍。
《报告》显示,通过繁琐而艰难的法律程序,在工人确认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获得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仍有72.4%的用人单位拒绝赔偿。被拒绝赔偿的工人不得不启动仲裁和诉讼程序。
由于用人单位的抵制,仲裁获胜的工人中有29.1%提出强制执行手续,但其中只有50%得到了赔偿,11.1%则遭遇用人单位无财产可执行的窘境。
面对高昂的法律成本,42%的工人选择私了,但得到的赔偿远低于法定标准。
根据调查,获得赔偿的工伤劳动者中,仅26.1%是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获得赔偿,21.7%的工人花费了3年乃至更长的时间。为获得赔偿所花费和等待的平均时间为2.02年。
在如此漫长的时间里,工人们不得不自己先行垫付医疗费用。《报告》显示,15%的工伤工人每月要自行承担1000元以上的医疗开支,一些工人的医疗费甚至达到每月7000至8000元。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我国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16173万;根据《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我国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就业人员共有46826万人。也就是说,很多劳动者会成为先行支付制度的潜在受益者。根据《2009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9年我国全年认定工伤95万人。
专家认为,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的盈余状况也将为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奠定基础。根据《2009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我国全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240亿元,支出156亿元。年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404亿元,储备金结存65亿元。根据《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各省级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含储备金)均有结余,没有出现赤字情况。
所谓先行支付,即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绝向未参保的劳动者赔付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此次调研发现,7.2%的用人单位为非法用工。此外,还有7.8%的劳动者表示他们的单位已经因破产、解散等原因而注销。《报告》建议,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待遇或部分待遇、用人单位无能力支付、用人单位已被注销等情况,均应被视作“不支付”。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常凯介绍,在日本,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金,以保护职业病工人的合法权益。澳大利亚昆士兰州规定,在先行支付后,劳保局可以向用人单位追偿所有费用,并追加50%的罚款。
在广泛征求意见后,义联依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内容,对于《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提出修改意见,具体内容为: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先行支付。
“我们希望《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先行支付的细则尽快出台,也希望这一原则能够和《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条款更为配套,这样,职业病患者就有可能从痛苦中早日得到解脱。”义联中心研究员副主任毛素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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