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七日签劳动合同当日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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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化名)与某酒店于2010年6月14日签订书面合同在其酒店担任保安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6月21日至2011年6月20日,当日王强在公司工作时因公受伤。当王强要求酒店为其报工伤并作出工伤赔偿时,酒店却否认存在劳动关系。2011年10月24日上午,徐州鼓楼法院审理该起案件,判决确认王强与酒店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责令公司给予王强工伤待遇。
2010年6月14日,王强与某酒店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王强在某酒店处担任保安,合同期限自2010年6月21日至2011年6月20日。当日,酒店向王强发放了考勤卡和工牌。当晚19时左右,王强在酒店的停车场工作时受伤,治疗期间,酒店为王强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此后,王强多次向酒店主张工伤赔偿,酒店均置之不理。酒店方面称双方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6月21日开始,王强在劳动合同期限开始前受伤,之后没有实际提供劳动,酒店与王强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王强于2011年6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酒店和自己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为自己办理工伤保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主张在书面劳动合同起始日期之前已实际提供劳动,能够提供劳动关系存在的初步证据,用人单位否认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原告王强能够提供被告于2010年6月14日发放的考勤卡和工牌,能够初步证明在双方约定的劳动关系成立日期之前已经提供劳动。被告酒店辩称是考勤卡和工牌为了工作方便预先发放,且被告提供的书面考勤记录,也无法提供电子考勤记录与之核对,而包括电子考勤记录在内的考勤资料用人单位应保存至少两年。被告酒店的举证不能证明自己的抗辩,另结合在原告王强受伤后被告酒店已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的事实,可以认定王强在《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劳动关系成立日期之前,已实际向被告提供劳动,据此,双方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也即酒店向王强发放考勤卡和工牌的2010年6月14日起成立,因此酒店应对王强进行工伤赔偿。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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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更新:2011/10/27 转摘:www.lawce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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