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樊斯坦 向仁才
湖北法院网讯(作者 樊斯坦 向仁才 编辑 李国清)两复退军人被安置到利川市电力公司上班,并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又继续在该公司上班,但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两名员工便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公司为原告不服劳动仲裁作出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法院判决原告于收到判决后10日内与被告卢某、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服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某公司诉称:被告卢某、李某2005年9月被利川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排到原告单位工作,2006年1月5日原告将被告安排从事电力设施线路维护工作。2008年8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10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被告仍在原告单位工作至今。2010年11月8日,被告以同工不同酬为由,向利川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待遇,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原告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裁决无法律依据,且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不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被告卢某、李某从部队复员,按照国务院和某公司关于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规定,利川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将被告安排至原告单位从事电力设施线路维修工作至今。在此期间,2008年8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即2008年8月1日起至2009年7月31日止,月工资为1000元。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被告一直仍在原告单位工作。为此,被告于2010年10月8日以要求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补发其2005年4月至今每月少发工资500元,共计34000元为由,向利川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裁决。因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不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要求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享受同工同酬待遇,不符合法定条件,是否同工同酬不在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为由,请求支持原告诉求。因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
法院判决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复员被安排至原告单位工作,是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规定将被告安置到原告单位的。这与原告单位招聘是有本质区别的。双方2008年订立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且又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原、被告依法应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确未签订劳动合同,这与劳动法是相悖的。本案的被告是按规定被安置至原告单位工作的,且至今仍在岗工作。原告拒绝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错误的。被告要求与本单位的其他人员同工同酬因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的相关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编辑:李国清
文章出处:利川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