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法院网衡阳频道 作者:周铁军
近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41988.81元。
2008年7月24日下午,被告刘某在祁东县城雇请原告李某等人为其到祁东县洪桥镇马头村搬运空压机、柴油机等物,双方约定每人工钱为50元。刘某又以40元的价格租用陈某(四雇员之一)的三轮车为其运输该批货物。李某等三人一同乘坐陈某驾驶的三轮车来到目的地,并与陈某一起按照刘某的安排,将货物搬运到车上。货物装好后,刘某未向李某等三人提供交通工具,李某等三人只得再次乘坐陈某的三轮车一同返回祁东县城。当三轮车行驶至红旗水库下坡地段时,刹车失灵,李某跟随另一雇员跳车避险,随后三轮车侧翻,车厢将李某压住。李某因此受伤并造成右髂骨粉碎性骨折构成伤残十级。出事当天,刘某仅拿出400元给李某治伤。李某遭受各项经济损失达41988.81元。李某出院后多次找刘某、陈某索赔未果,遂将刘某、陈某等人告上了法庭。经法官释明,原告李某选择雇主刘某作为索赔对象,放弃以交通肇事损害事由对陈某的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以每人50元的报酬雇请原告李某等四人为其搬运、装卸货物,双方形成雇佣关系,被告刘某系雇主,原告李某等四人系雇员。本案虽是司机陈某人货混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是一起交通事故。但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李某可以选择雇主刘某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肇事司机陈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现选择雇主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