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跟着师傅学技术,不料却不慎跌落受伤致残,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原告江某把师傅严某、某空调设备公司、胡某三方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 9086.80元。近日,常德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被告胡某因私人房屋需安装空调,与被告某空调设备公司签订《设备销售及安装合同》,约定由被告某空调设备公司向被告胡某提供所需空调,被告胡某向被告某空调设备公司支付空调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某空调设备公司安排被告严某等人负责安装。2009年6月23日,原告江某在随师傅严某安装空调的过程中,不慎从二楼摔下来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被告严某在支付原告2000元医疗费后,便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称自己与被告某空调设备公司是劳动关系,原告江某受伤,应由被告某空调设备公司承担责任。被告某空调设备公司则辩称,原告起诉要求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严某与原告系师徒关系、从属关系,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受被告严某的安排、指挥。原告的师傅严某虽然没有为原告支付报酬,但学徒是以学技为目的,原告在付出劳动的同时,已获得技术上的收获,这种收获可视为其支出劳务的“报酬”。被告严某与原告之间的师徒关系实质上是雇佣关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原告江某受伤,严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空调设备公司明知被告严某不具备从事空调安装的安全生产条件,仍将空调安装的工程内部承包给被告严某,应对原告江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胡某与被告某空调设备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空调安装的各项事宜包括选用空调安装的施工人员等由某空调设备公司负责,被告胡某的义务只是向某空调设备公司支付空调买卖的价款和安装的费用,故被告胡某不应对原告江某的受伤承担责任。此外,原告江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安装空调机的操作过程中,未采取系安全带等安全防范措施,其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严某赔偿原告江某各项损失60 169.80元的80%,即48135.84元;赔偿原告江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被告某空调设备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江某对被告胡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被告严某不服,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单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