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为一无资质装修队负责人,雍某系杨某雇佣的工人,在为一业主施工时摔伤,杨某同房主拒绝赔偿,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审结该案件,判决杨某、房主除已垫付的款项外,连带赔偿受伤装修工7。7万余元。 2007年7月,杨某承包了成都市内一房主的房屋装修工程,雍某系杨某雇佣的工人。当月22日,雍某在装修房屋的楼顶花园贴墙时摔伤,用去医药费2。4万余元,后续还需医药费约6000元,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杨某、房主分别垫付1。1万元和1万元。 由于杨某与房主均不肯支付雍某后续医疗费用,雍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扣除杨某、房主已垫付的款项外,两人连带赔偿雍某7。7万余元。 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后,杨某、房主均不服,提出上诉。杨某表示,其负责的房主室内装修并不包括楼顶花园的贴墙,自己有双方的预决算表为凭,因此是房主私下同雍某讲好工钱并秘密施工,真正的雇主应是房主,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房主认为,法律并无家庭装修必须选择有资质的装修队进行装修之强制规定,而杨某称其为一装饰公司业务主管,并递交了名片,因而相信杨某是代表公司承揽业务,并有装修资质,且自己也是受害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双方均认为,雍某是由于用了不牢固的木板且违章操作摔伤,自己也有责任。 法院认为,雍某由杨某选任和监督,在杨某处领取劳动报酬,双方形成雇佣关系。杨某提交的预决算表因无房主的签字确认,故不足以证明楼顶墙面装修明确排除在其承包范围以外,而且虽就价格问题杨某与房主尚未谈妥,但雍某贴楼顶墙面的事项与杨某要求其从事的家庭装修事务有合理关联,应属于受杨某雇佣从事雇佣活动。依照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部有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该案中,房主委托杨某装修,应审查其有无相应装修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房主有义务对杨某的身份、代理权限、公司资质等进行审查,房主未尽到法定审查义务,应与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二审依法驳回杨某和房主的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此案的法官对记者表示,当前大多数家庭均面临家庭装修这一现实问题,此案有较好的警示作用。首先是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选择无相应资质的装修公司,雇员受伤房主需连带赔偿的规定必须要清楚、明确。再者就是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装修“游击队”在各大城市街头并不少见,不能贪图便宜委托这样的公司装修房屋,否则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生事故后,可能索赔无门,也可能因小的家装遭受巨额赔偿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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