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按钮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平台| 手机版
网站索引: 首页 > 劳动工伤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韩籍老师索赔未签约双倍工资 是否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


  被除名后,韩国籍老师朴女士诉请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在法庭审理中,幼儿园方提出朴女士系外国人,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而应是劳务合同。日前,闵行区法院以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作出上海一幼儿园支付朴女士2008年8月23日至2009年7月22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12万元的一审判决。


  ●韩籍英语老师被辞


  该幼儿园系由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非企业单位,经营范围为招收居住在上海市的韩国籍人员的学龄前儿童。韩国籍中年朴女士于2008年7月1日入幼儿园工作,担任英语教师。幼儿园为其办理了外国人专家证,发证日期为2008年7月23日,工作至今年1月31日止。离职后,朴女士申请仲裁,但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未获支持。朴女士不服,诉至法院,提起获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诉请。朴女士诉称,当年入职时,园长要求财务全额支付工资及补贴,但财务以本人入职3个月以内不得调整工资为由拒绝支付。后园长离职,继任园长以前任遗留问题为由,拒绝解决问题。


  ●辩不适用中国法律


  幼儿园以朴女士是外国人,未签约双倍工资等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而应是民事的劳务合同关系,且朴女士的申请仲裁已过时效。再有,实际上双方签过聘用协议,只是幼儿园没有留底等理由提出辩解。总之,朴女士的诉请没有证据证明,应当驳回。庭审中,幼儿园称双方签订过聘用协议,否则朴女士的专家证是不可能办出的。对于离职问题,朴女士称幼儿园在2010年1月31日口头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而幼儿园则称朴女士在当日自行辞职。仲裁庭审理时,幼儿园则称双方系口头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为此,朴女士向法庭提交了自己发给前任园长的电子邮件和发给幼儿园的电子邮件,意在证明其多次提出权利主张,其提出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未超时效。但幼儿园则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表示无法确认。


  ●确认未签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幼儿园为朴女士办理了专家证,且朴女士在幼儿园实际工作担任英语教师,接受管理。幼儿园也每月发放固定收入,故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双方自朴女士取得外国人专家证之日即2008年7月23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朴女士工作地点在我国,幼儿园系本市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非企业单位,双方未就履行权利义务进行特殊约定,应适用劳动关系履行地即我国的法律法规。幼儿园虽称其与朴女士签订过聘用协议,并称依《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无聘用协议或合同是办不出专家证的,但未能提交聘用协议,难以认定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幼儿园作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幼儿园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于法无据,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更新:2010/7/22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韩籍老师索赔未签约双倍工资 是否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 
分享 |
 
转载必看:本站允许非商业目的转载,但必须注明作者、文章出处、并做好本站主页或原文链接。复制本站网页内容和盗用本站图片用于商业用途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友情链接: 黄志明律师微博 总裁法律顾问网微博 纵横法律网 黄志明律师博客 深圳律师 法邦网法律咨询 贵阳律师 信阳律师 广州律师 天津律师 珠三角企业法律顾问网 黄志明律师个人法律空间 中国企业管理律师网 品众设计

版权所有 ©2009-2012 总裁法律顾问网-深圳律师团队-黄志明律师-企业管理.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90536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