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未支付餐饮公司就注销
原告刘某某、朱某、李某某三名小伙子原都在餐饮公司工作。因拖欠员工工资和加班费,2008年8月,东城劳动仲裁裁决餐饮公司支付刘某某、朱某、李某某双倍工资、加班费、补偿金共计6万余元。裁决生效后,餐饮公司拒不给钱。后刘某某、朱某、李某某到东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料执行法官执行时发现,餐饮公司已在2009年1月15日注销,而在注销前还变更了股东,其中原在餐饮公司任会计和出纳的朱女士、王女士,以及餐饮公司法人代表曹先生为公司清算组成员。
清算报告有虚假原告债权无处讨
庭审中,原告律师指出,餐饮公司注销前,成立了清算组,按法律规定,公司只有在偿还完所有债务后,才可以注销。清算组的成员曹先生作为公司法人代表,朱女士、王女士作为餐饮公司会计和出纳,而且同刘某某、朱某、李某某还是多年的同事,明明知道餐饮公司尚欠原告工资,却在清算中向工商局出具债务全清的虚假清算报告,导致公司注销,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曹先生未出庭,朱女士、王女士聘请了一位律师。
答辩中律师称,朱女士、王女士只是餐饮公司的普通员工,她们在清算工作中所做的一切,完全是按餐饮公司法人代表曹先生的指示去做的。虽然到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手续、签字的都是朱女士,但她也不过是执行人,真正的执行者是法人代表曹先生,三名原告的损失不应由朱女士、王女士承担。
法官问被告,朱女士、王女士作为餐饮公司清算组成员,在清算中是否通知三名原告申报债权?
被告律师答:“没有直接通知。”这时,坐在原告席上的刘某某突然大声说:“根本就没通知。”法官马上加以制止。“未经法庭允许,不得随意发言。”“对不起法官,我有点激动。”刘某某摆了摆手。
法院判决:原告损失被告赔
在法庭休庭期间,原告刘某某告诉记者,他们三个都是外来打工人员,公司不和他们签劳动合同,拖欠他们工资和加班费不给。公司那时生意很好,几万元钱对公司来说不算什么,可对他们这些打工者来说,就太重要了,因为他们要靠它养家糊口。
20多分钟后,法官当庭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饮公司清算组成员在办理清算过程中,应尽到谨慎处理清算事务的义务,本案三原告与餐饮公司的欠薪纠纷已经裁决,而餐饮公司清算组在未履行清算责任的情况下将公司进行注销,朱女士与王女士在负责清算过程中,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前提下即出具清算报告,导致三原告劳动报酬等权利得不到保护,因此应对三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朱女士、王女士,以及餐饮公司法人代表曹先生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6万余元。判决后,三原告表示同意判决,而朱女士、王女士的代理律师则明确表示不同意判决。(记者 李一然)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