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公司助理行政经理李强被除名后,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4.8万元。经审理后,闵行区法院以李强确存在违纪,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日前作出李强赔偿金之诉请予以驳回的一审判决。
1987年3月入职于上海某食品厂的李强,在担任助理行政经理多年后,于去年11月被除名。在申请仲裁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食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4.8万元。但是,他的诉请遭到了公司的坚决反对。食品公司称,解除与李强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他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对李强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无不妥。
经查明,在去年2月20日,食品公司向李强出具《员工违纪过失记录》,内载,李强未依照公司相关程序规定,在未与任何相关领导通报也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公司公章与其他公司续签收购麦糟的合同,致使公司蒙受损失。因此,李强被处以严重书面警告处分。去年3月2日,公司又出具《员工违纪过失记录》,内载:助理行政经理李强在未经任何请假手续,亦未通知直属经理,擅自离岗,未到公司上班。影响了本公司的正常工作安排,造成不利影响。该行为属一般行为过失,应给予书面警告处分,但为帮助员工持续改进,最终给予口头警告处分。该两份《员工违纪过失记录》上均由李强签字确认。李强在庭审中,称自己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在《员工违纪过失记录》上签字。
另查明,食品公司发放的《员工手册》规定:违反公司休假政策,出勤等方面守则一次以上的属一般行为过失,纪律处分为书面警告;隐瞒或没有及时向经理或其他员工传达公司需要的资料和信息(知情不报),如重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等的属重大行为过失,纪律处分为严重书面警告。在“累计升级处分”条目中规定:员工在受到第一次处分后,24个月内如再有处分,则受到的累计升级的处分如下:……4、严重书面警告+口头警告=解除劳动合同……。该劳动手册,李强予以签收。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食品公司以李强违反公司纪律为由,作出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为证明李强的违纪行为,公司提供了《员工违纪过失记录》两份,记录单中明确记载了李强存在的违纪行为以及公司因李强的违纪行为分别给予口头警告一次及严重书面警告一次的处分,且李强亦在《员工违纪过失记录》上签字确认。现李强虽称其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在记录单上签字,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其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签,故确认《员工违纪过失记录》的证明力,并据此确认李强的违纪行为。根据公司《员工手册》之规定,公司分别对李强以口头警告及严重书面警告的处分,并无不当。根据《员工手册》关于“严重书面警告+口头警告=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可认为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李强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诉讼请求,无依据,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