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网站上称离职人员为“狼”“骗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然而,离职人员也有在互联网上刊载攻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言论。综合各方因素,闵行区法院于前天(6月19日)作出上海一软件公司在其网页及开发的软件的“最新更新”界面上发表向金灵宝赔礼道歉声明,道歉声明登载的时间不少于10日,公司支付金灵宝公证费1000元;离职人员金灵宝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的一审判决。
“所谓骗子,就是十句话至少有八句话是假的”
金灵宝先生曾是软件公司的职工。去年5月16日、19日,公司在链接在其网站上的自行开发软件的“最新更新”界面上发布如下内容:“老用户们如果遇到骗子行骗,请及时向客服老师们反馈情况,我们将及时向用户们通报,避免更多用户们上当受骗!”“附:下图为金灵宝照片,给人第一印象就是阴险狡诈,07年来上海后一直未找到工作,来应聘公司软件销售职位时,公司秉持看重能力、不‘以貌取人’的态度,录用并加以综合培养,结果养‘狼’为患。”“他们说这是他们自己开发的指标,刚刚经过4个月专业培训的小骗子开发出了网站上早已存在的指标!这是他们自己开发的指标吗?!所谓骗子,就是十句话至少有八句话是假的”。为保全上述证据,金灵宝请求公证,支出了1000元。
金灵宝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且已危及职业发展,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在公司网站和其软件最新通知界面上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判令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和公证证据保全费用1000元。
“总经理刚愎自用,心胸狭窄,容不得半点意见“
公司不同意诉讼请求,认为在网上的各种言论是有事实依据的。金灵宝在工作期间违反合同规定,致使客户上当受骗。为了防止客户上当,才在网上张贴公告。由于金灵宝侵权在先,故公司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不构成侵权。为此,公司提供了“金灵宝侵权在先”的录音记录,录音反映出金灵宝在去年5月16日在新浪网UC聊天室的实战教室中说“软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雷鸣这个人刚愎自用,心胸狭窄,容不得半点意见。……他就是如此一个心胸狭窄的人,如此一个可以说是非常猥琐的人”,“他自己的软件从来不看,他跟我们讲,我的软件是骗人的,他就这么讲” ,“他就把一套这种上交所F10资料加上一些定期报告出来的数据,粗劣的编制一下就卖5000块钱”,“我会在下周一邀请大部分的在线用户进入我们的实战教室,把这个雷鸣的真实嘴脸一一揭露出来”等内容。
“具有人身攻击性语言已构成对人格的侮辱”
庭审中,双方确认上述内容已经删除。
法院认为,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公司在其网站及有关软件上以“阴险狡诈”、“养‘狼’为患”、“骗子”等具有人身攻击性地语言指责金灵宝,已构成对人格的侮辱,足以导致金灵宝社会评价的降低,其行为侵犯了金灵宝的名誉权,公司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对于公司关于金灵宝侵权在先,其行为属于自助行为的抗辩意见,因现有证据无法反映出哪一方攻击对方在先,故对哪一方先攻击对方不作认定。但即便金灵宝侵犯公司名誉权在先,公司也完全可以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必以侮辱对方的方式解决纠纷。需要指出的是,所谓自助行为,一般是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或毁损的行为,同时自助行为强调的是在时机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且不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下才可实施。现金灵宝要求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应当支持。鉴于公司的网站及其研发的软件的社会影响有一定的局限性,况且金灵宝也在同一天利用互联网发布贬低公司法定代表人人格的言论,从而间接贬损公司的产品,故对金灵宝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第一款: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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