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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下班途中死亡 应认定为工伤


  4月22日,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行政案件,判决撤销被告某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结论,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原告王成的儿子王晓在单位从事防雹工作。2007年4月20 日王晓的母亲生病住院,当日晚22时左右,王晓去医院探望母亲,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原告以儿子因工受害为由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却以王晓死亡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并且其未经领导指派私自外出,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原告不服,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被告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原告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所谓“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从工作单位或工作岗位回家的途中,本案王晓未婚,由于其母亲突发急病住院,致王晓改变“回家”线路。下班途中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是回家的一条线路,王晓去医院探望母亲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故本案王晓符合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新疆兵团五家渠垦区法院



更新:2009/5/18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下班途中死亡 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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