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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观点

作曲界侵权事件屡见不鲜 曲作者称维权如同乞讨
时间:2010-09-06 14:07  作者:杜萌  新闻来源:法制日报

  侵犯著作权现象,在作曲界屡见不鲜。在业内人士看来,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音像、软件等产业发展因盗版问题受到严重制约;还有一些法律已经明确的问题,如广电组织使用作品付酬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我国建立了符合国情又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版权法律体系;基于中国的社会性质和目前的发展阶段而做出的制度性选择,确立了司法与行政并重的版权双重保护制度

  国内某著名小提琴演奏家演奏《梁祝》,仅一场下来就得到6万元演出费,而此次演出既没有告知《梁祝》的作曲者,更没有人对其支付应有的报酬。“演奏者可以讨价,而我们作曲家则似乎要乞讨,等待别人的施舍。”

  □特别调查

  本报记者杜萌

  “我听到几十种《娘子军连歌》,各种唱法都有。”近日,著名作曲家黄准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今年85岁高龄的黄准于1983年从上海电影制片厂离休,她为几十部影片作曲,其中为电影《红色娘子军》创作的《娘子军连歌》流传至今,享誉海内外。

  黄准记得,她曾经与上海电影制片厂导演谢晋、祝希娟、牛犇等人同去海南岛琼海市的“红色娘子军纪念园”,没到大门口就听见那边在播放《娘子军连歌》。据说这个“红色娘子军纪念园”从早到晚播放《娘子军连歌》,天天如此。

  “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黄准说,“起码要经我同意吧,哪怕我表示愿意白送你用于商业行为,可我至今没收到一封感谢信。”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像黄准所遭遇的侵犯著作权现象,在作曲界屡见不鲜。在业内人士看来,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音像、软件等产业发展因盗版问题受到严重制约;还有一些法律已经明确的问题,如广电系统使用作品付酬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诸多问题,无不击中出当前音乐版权保护的软肋。

  “这是屈辱,是对作曲家耗费心血创作出艺术精品的极不尊重,甚至关联到对作曲家人格的损害”

  小提琴协奏曲《梁祝》,将凄婉、动人的爱情传说以西洋弦乐的形式表现出来,曾感动国人,至今享誉海内外。然而,这一协奏曲的作曲者何占豪、陈钢,如今却对林林总总的侵权行为无可奈何。

  何占豪向《法制日报》记者说起他在杭州西湖的经历:西湖的黄包车拉客时为提醒游人让路,在车上安装了电子乐铃,其喇叭放出的音乐恰恰是《梁祝》。何占豪调侃说,“客人上车就要花40元,我说我是这个乐曲的作者,但还得向他们交钱,你天天有多少黄包车用这曲子,你每天用多少次啊。”

  据介绍,杭州有个梁祝书院,是当地年轻人谈情说爱的文化主题公园,那里也播《梁祝》。何占豪说,这个公园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乐曲,且在已经被告知是侵权行为后而拒不付费,也不主动接洽作者,这样的事并不少见。

  陈钢告诉记者,多年前,他得知宁波梁祝公园天天播放《梁祝》,即与何占豪共同委托上海文联权益处的同志前去交涉,对方声称唱片是他们从音像商店合法购买的,并非盗版出版物,而他们与作者关系很熟。

  “我们从不认识宁波梁祝公园的人。”陈钢说。

  陈钢曾经偶然得知,国内某著名小提琴演奏家演奏《梁祝》,仅一场下来就得到6万元演出费,而这次演出既没有告知两位作曲家,更没有人对其支付应有的报酬。

  “演奏者可以讨价,而我们作曲家则似乎要乞讨,等待别人的施舍。”陈钢认为这是屈辱,是对作曲家耗费心血创作出艺术精品的极不尊重,甚至关联到对作曲家人格的损害。

  何占豪回想起去年上海民族乐团演出《梁祝》前找上门来提先签约、付费一事,“这是稀有的事。”何占豪说,“如果一直都这样,就好啦。”他还记得,在多少年前,上海交响乐团要演奏《梁祝》,曾有一次向何占豪、陈钢主动打招呼,并于年底时交付1000元稿酬。至于这些年来,全国各地到底有多少乐团多少次演奏过《梁祝》,又有哪个乐团主动找上门来告知作曲家要演奏他们的作品并支付稿酬,何占豪说,“我和陈钢无从知晓。我们也不是执法者,没有精力和时间去调查,有时间多写几部作品好不好。”

  著名小提琴演奏家俞丽拿,是小提琴协奏曲《梁祝》的首演者,她告诉记者,由她演奏的《梁祝》音像光碟,在社会上起码多达200万张以上。去国外演出时,外国同行非常羡慕,认为她一定非常有钱,因为依照国外版税的计算方法,那将是一个很高的钱数。然而,俞丽拿对此只能一笑了之。

  1994年底,台湾一家音像公司与她签订了版权代理合同,一分钱没到手,那家音像公司就将演奏版权转签给国外一家知名公司,结果这家国际公司对俞丽拿置之不理,又将版权卖给内地一家音像公司。

  “国内我演奏的《梁祝》有各式各样的盗版版本,盗版者一点成本都不花费,甚至不是我演奏的也用我的名字骗人。”俞丽拿说自己没精力跟盗版者对抗。

  “不是没努力过,但维权成本太大,维权非常困难。”这是作曲家对商演侵权、盗版侵权最最普遍的应对心态

  “著作权法实施当年,我们很高兴。”而今在陈钢看来,等到中国版权保护制度真正发挥效能,恐怕还需要有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他说,“电台、电视台是侵权最多的单位。时至今日,广电部门仍然持有如此观念:我宣传你,你本应该付我费用。”

  “曾经是无法无天,后来是有法无天。”何占豪将著作权法实施前后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状况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

  14年前,首届音乐作品拍卖会在西安举行,何占豪、陈钢携《梁祝》前往。结果,那次轰动全国的音乐作品拍卖会因行政干预而“流产”。

  “《梁祝》为什么不能拍卖?”陈钢提起那次音乐作品拍卖会时坚持认为,作曲家创作的作品有署名权,也有财产权,最关键的,那不是公有财产。

  “拍卖有理。”陈钢说,如果说《红旗颂》、《祖国颂》不能拍卖,那是不是应关照一下自己的作曲家,想着作曲家面临的困境,想着作曲家能不能再写出好作品;如果认为《梁祝》是代表国家形象的音乐作品,那就由国家一次性买断,这样的作法在前苏联时期就有先例——被确认为国家级的音乐作品,由国家收购买断,此后发生的任何侵权行为,将由国家行使行政和司法权力予以阻止和干预。而这样做的好处是,既能够更好地保护作品不被侵权,又能够让作曲家得到应有的酬劳。就各国普遍情况来看,大型音乐作品尤其是交响乐作品,与流行音乐相比,其生存处境毕竟有着很大的不同。

  据陈钢介绍,前苏联的管理经验是:对轻音乐施以重税,对国宝级大型音乐作品予以保护性高价买断,以鼓励作曲家创作更好的作品,“让作曲家体面地、有尊严地活着,更能够激发他们的创作灵感和欲望”。

  事隔14年,记者再问何占豪《梁祝》著作权保护现状如何,他尴尬地笑笑说:“咱们不要再老生常谈吧。”

  何占豪认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后在维护作曲家合法权益方面确实发挥了一些作用,“尽管是民间组织,他们工作很努力,但也有很多无能为力的地方——人少,调查起来不容易”。

  “写歌的不如唱歌的。”作曲家徐景新曾创作了各类电影音乐四十余部,电影《小街》中的主题曲《妈妈留给我一首歌》在群众中广为传唱。

  据了解,一名要参加青年歌手大赛的年轻歌手曾与徐景新接洽,希望能从徐景新手中得到一首原创歌曲的授权,被徐景新毫不犹豫地拒绝了。因为有过极不愉快的经历,来自电视台的格式合同曾极具霸气地单方拟定,一旦歌曲参赛后,此歌曲使用权、录制音带、拍摄MTV、各地巡演种种,作曲家均不得主张权利。这是作曲家难以忍受的条件。

  徐景新曾经想依法维护自己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但他了解一番后认为:维权成本太大,维权非常困难,不是他“没努力过”。据记者采访多位作曲家后归纳,这位作曲家对商演侵权、盗版侵权的心态在作曲家中是最最普遍的应对心态。

  由于起步晚、时间短,我们在推动版权的创新、使用、管理和保护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

  著名作曲家吕其明家的客厅墙上镶嵌了一个精致木盒,那是世界著名指挥祖宾·梅塔赠给这位中国作曲家的指挥棒,以表达他本人对《红旗颂》作品的敬仰之情。

  2007年12月31日,祖宾·梅塔指挥以色列爱乐乐团在人民大会堂,演奏了吕其明于1965年创作的交响乐曲《红旗颂》。吕其明未能亲临现场,但北京演出公司总经理李勤约请中国交响乐团联盟主席、国家一级指挥卞祖善于2008年1月19日专程飞赴上海,将一份由祖宾·梅塔亲笔签名、镶有一根指挥棒的礼品盒、音乐会节目单和CCTV音乐厅播放的演出实况录像递交给78岁的吕其明。

  年逾80岁的吕其明至今对一件往事印象深刻——上海音乐学院原副院长丁善德写过一个钢琴组曲,有一天,他突然收到一位比利时钢琴演奏家的来信和付费,从大使馆转来的这封信让丁善德不知所措,原来那位钢琴家为演奏丁善德创作的钢琴曲到处寻找作曲家,最终通过大使馆找到。吕其明记得,当年丁善德感慨万千,“人家演了不讲,我们怎么知道”,后来才搞明白,比利时实施著作权法很严厉,处罚很重。

  吕其明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据说日本从制定著作权法到真正有效落实,历经整整50年时间。在他看来,落实著作权法的具体体现,要看电台、电视台能否依法及时地支付演奏音乐作品的稿酬及报酬。

  据了解,2009年5月6日,社会各界关注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经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于同年11月10日正式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一办法由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版权局、国家广电总局共同起草制定,历经8年,其颁布被认为终结了广播电视组织使用音乐、音像制品不付酬的历史。

  “中国版权事业的确是起步晚、成就大。但是我们应当正视的是,由于起步晚、时间短,我们在推动版权的创新、使用、管理和保护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

  国家版权局一名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我们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版权法律体系;我们基于中国的社会性质和中国目前的发展阶段而做出的制度性选择,确立了司法与行政并重的版权双重保护制度;我们在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取得了重大的成效。”

  这名负责人也承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图书、音像、软件、网络等产业的发展因盗版问题受到严重制约。还有一些法律已经明确的问题,如广电组织使用作品付酬问题,解决还比较迟缓,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我们要紧紧抓住版权保护与版权的创新、使用、管理这几个关键的环节,加大政府工作力度,在尊重权利、维护权利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版权在激励创新、促进相关产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推进中国版权事业的不断进步。”这名负责人说。



更新:2010/9/6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作曲界侵权事件屡见不鲜 曲作者称维权如同乞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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