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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观点

可口可乐侵了谁的权
     针对广告主的追责,能否更为有效地遏制视频网站的侵权行为?

  文  本刊记者 吕斌

  2009年9月底,“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发起人优朋普乐以优酷网涉嫌侵犯自己的版权为由,将其诉上法庭。同时,由于涉嫌盗版的视频节目中多次反复出现可口可乐旗下果汁品牌“美汁源”广告,优朋普乐连带起诉了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与涉嫌侵权的优酷网共同承担68万余元人民币的侵权责任,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已正式立案。

  由激动网、优朋普乐和搜狐等3家国内版权拥有和发行方代表共同发起,联合全国110家互联网视频版权方共同创建的“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于9月中旬刚刚在北京启动,截至目前,已提起上百起诉讼。

  将广告主列为侵权被告,是视频网站行业维护知识产权的又一新举动,如果普及开来,无疑将更为有效地打击盗版,促进正版影视及合法广告的发展。

  但同时,针对广告主的追责也存在一定争议,鉴于版权认证方面的难度,广告主很难一一区分盗版与正版内容,如果广告主不知情,或者辨别难度很大,他们还需要不需要承担责任?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无论如何,可口可乐被诉一案还是给广告主们提出了警告,今后在投放广告时,需要更加审慎,一旦投放在盗版内容上,将可能面临侵权诉讼的风险。

  反盗版联盟维权

  截至2009年月底,“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在北京宣布,自9月中旬成立以来已开展至少两轮维权诉讼,仅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已立案111宗。

  9月16日,“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宣布将对优酷网涉嫌盗版侵权的503部国内影视剧提出诉讼,索赔金额高达5000万到1亿元人民币,并表示诉讼宗旨是行业自律和联合维权,起诉是反盗版联盟的联合行动,并且是在掌握确凿的法律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的。

  随后,优酷网也发表了回应声明,表示已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对搜狐提起版权及名誉权的两项诉讼,要求搜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

  9月底,“反盗版联盟”又进行了第二轮联合行动,涉及多部著名影视作品,以及多家知名视频网站。

  尽管已经过一轮淘汰期,目前国内已上线的视频网站数量依旧众多,且同质化严重,几乎所有视频网站都兼具影视、歌曲、新闻以及网友自拍等多种内容,其中蕴含海量视频信息,相当一部分属于盗版。在这样的海量信息中,版权方如何监控并筛选涉嫌侵犯自己版权的内容?又如何取证?

  “监控措施包括监控软件排查、人员排查两种方式的结合,对于新片、大片,权利人投入了人力物力在排查侵权情况,能够比较容易找到侵权主体。”一位不愿具名的IT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

  一般而言,版权方的新片、大片在投拍之前就给会各大视频网站发告知函,以便通过提前告知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版权,并保证院线的票房。但是很遗憾,一些视频网站在收到告知函的前提下仍然在网络中播放,此时版权方的精心排查就比较容易找出权利被侵犯的情况。

  “但也有一些情况,尤其是有些版权方从境外机构引进的一些比较老的影视剧,在引进之前就已经由网友上传到视频网站上,这些版权方往往是先了解到有视频网站播放的情况而后才购买版权,且购买后没有发函告知而是直接取证,其目的很难与真正意义的维权相提并论。”这位律师表示。

  正望咨询副总裁、高级互联网分析师周洪美也对《法人》记者表示,一般而言,侵权发生概率较高的网站往往是比较知名且用户点击率比较高的网站,数量并不多,版权方通过对这些网站进行定期监控,排查效果是比较好的。

  此外,盗版视频通过搜索引擎传播的可能性也比较高,对一些相关关键词在搜索引擎上的搜索结果进行监控也比较有效。

  可口可乐意外被诉

  “反盗版联盟”在起诉涉嫌侵权的视频网站同时,将其广告主、知名饮料公司可口可乐一并诉上法庭,此案的传播效应由此徒然而增。

  在涉案的影视作品《王贵与安娜》的片头广告中,多次反复出现了可口可乐旗下知名果汁品牌“美汁源”的商业广告,拥有该剧网络传播权的优朋普乐认为,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自己的版权,遂将其与优酷网一并诉上法庭,要求可口可乐公司共同承担68.6386万元人民币的侵权责任。

  “据我所知,一般的版权诉讼,无论直接责任还是连带责任,都是针对ISP服务商,即网络平台,例如之前有唱片公司起诉百度对盗版音乐传播负有连带责任,但起诉广告主有连带责任目前尚无先例。”正望咨询副总裁周洪美告诉《法人》记者,版权方此举,一方面希望得到实际的经济补偿,另外一方面不排除借助此次诉讼达到提高知名度的目的。

  在此之前,虽然没有直接以广告主作为连带被告的案例,但也曾有版权方起诉视频网站时采取过类似的诉讼策略。但当时主要是因为视频网站不承认广告是由自己发布的,为了明确广告发布的真正主体,以便确认是否通过发布广告获得利润的情况,版权方进而采取准备起诉广告主的策略,但并未真正实施。

  周洪美表示,广告主在签署广告投放协议时一般都会有免责条款,所以连带责任对广告主并不会产生实质的影响,但诉讼无疑会给广告主带来不小的困扰,导致其投放行为会更加谨慎,会促使视频网站采取更加严厉的反盗版措施,对版权保护会产生一定的作用。

  “我认为版权方希望达到的是扩大影响的目的,以及变相给广告主施压的目的。但平心而论,直接起诉广告主显得有点扩大声势,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维权。”上述不愿具名的IT律师表示。

  他认为,对于是否侵权首先要看版权方是否享有相应的版权,假设其享有版权的情况下,起诉广告主也并不是真正意义的维权。很多情况下只是为了打击竞争对手,并不是为了发展繁荣视频行业,这就很难与合理维权或遏制侵权挂上钩。

  广告主应否担责

  当然,起诉广告主也不是手到擒来的事情,首先取证方面可能面临一定难度,其次互联网行业本就有“避风港原则”这一保护伞:按照行业惯例,只要版权方履行告知义务后,侵权方主动撤销涉嫌侵权的视频内容,就可以免责。

  除非能证明广告主事先知道网站存在侵权内容并同意利用这部分内容进行广告投放行为,追究广告主的连带责任才是可行的。因此,确认网站的责任并对侵权网站进行惩罚是解决版权问题的基本方法。

  鉴于视频网站上内容众多,且广告的投放往往是随机的,并非固定在某个影视剧中。广告主在选择广告目标时,也很难明确具体在哪些内容上投放,且这样做的后果可能导致广告受众范围大幅缩小,不利于广告传播。

  “广告主没有义务承担审查视频内容的责任。”正望咨询副总裁周洪美对《法人》记者表示,但考虑到广告主自身的形象以及避免一些可能的麻烦,广告主对广告目标的选择应当慎重。

  周洪美认为,“避风港原则”是为了降低网络平台的风险,在本次案例中,优酷网有可能使用“避风港原则”。而对于可口可乐是否附有连带责任,并无法律依据和相关参考案例,也就谈不上避风港原则。

  “广告主的连带责任确实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那位不愿具名的IT律师告诉《法人》记者,对于取证广告主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有诸多策略可供选择,关键在于诉讼策略的运用以及取证的角度,而法律并没有规定广告主应当承担审查义务和承担侵权责任。

  该律师表示,“避风港原则”是利益平衡的一种法律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技术发展、技术更新进步、平衡利益。就目前来看,如何适用“避风港原则”确实存在诸多争议,包括对于视频分享网站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也存在不同观点,有司法判例认为适用,同时也有司法判例认为不适用。因为新技术、新媒体的发展永远要超前于法律,所以法律法规有时候并不详尽,这是法律滞后性的体现,因此很难界定案件中如何去适用“避风港原则”。



更新:2009/11/12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可口可乐侵了谁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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