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刘虹蕴
原告季成诉称:汪鑫福是我国著名的戏曲表演家,也是较早研究脸谱绘画的艺术家。他是戏曲脸谱研究艺术领域的开拓者之一,在脸谱艺术的创作研究领域所取得的成就是举世瞩目的,一生创作的作品无数,很多脸谱作品收录于《中国戏曲脸谱艺术》一书,被称为“京剧脸谱大师”。原告是汪鑫福先生的唯一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汪鑫福先生作品的相关权益,并有权保护汪鑫福依法享有的作品署名权、修改权。后原告发现,被告网站销售的脸谱漆盘未经许可使用了汪鑫福创作的曹洪、典韦、窦尔墩、孔宣的脸谱作品,未署名且未支付报酬,而且擅自对作品进行了修改。涉案漆盘被很多单位大量定制,销售量很大,被告获利巨大。因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著作权权益,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生产销售涉案漆盘并销毁库存产品,在《中国青年报》显著位置刊登公开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及合理支出1.5万元(合理支出部分包括律师费9000元,公证费1110元,通讯费200元,邮寄费124元,购买涉案漆盘费90元,交通费4476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盛世荣光公司辩称:第一,京剧脸谱是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遗产,并非某一人的私人物品,且原告未提供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因此原告对京剧脸谱并不享有著作权。第二,汪鑫福所绘制的脸谱属于模仿性作品,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因此,不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排他性权利。第三,被告公司网站漆盘图片都加有“盛世荣光”字体阴影,而原告所购漆盘没有“盛世荣光”字体阴影,却多出了“大唐国际”的字体,所以原告漆盘并非从被告处购买,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著作权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属诉讼对象错误。第四,被告所销售的漆盘上的脸谱与汪鑫福绘制的脸谱存在明显差异,被告并没有使用汪鑫福的脸谱作品,也未进行修改。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美术作品的发表权及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案中,京剧脸谱虽属于中国传统文化艺术,特定人物的脸谱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但由于不同的绘制者绘画脸谱各有特色、各不相同,故涉案脸谱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汪鑫福是涉案脸谱的作者,该作品的著作权目前仍处于保护期内,任何人如需使用涉案脸谱,均应取得著作权人及著作权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保护,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由作者的继承人享有。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汪鑫福去世后,原告作为涉案脸谱作品著作权的继承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原告所提供的录像、被告出具出库单和发票等多项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系从被告处购买取得涉案漆盘。由于涉案漆盘外包装上并未标明生产厂家,鉴于被告出具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涉案漆盘系被告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购买取得,同时考虑到被告公司网站宣传中称其为集生产、销售与服务为一体的企业单位,并展示了包括涉案漆盘在内的多款漆盘产品。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盖然性原则和证据优势的原理,本院认定被告系涉案漆盘的生产者。涉案漆盘上未经许可使用了汪鑫福所绘制的四幅脸谱作品,未署作者姓名,未支付报酬,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以及原告享有的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酬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涉案脸谱的独创性程度、被告的使用方式及其主观过错程度、涉案漆盘的销售价格,被告侵权的过错程度、性质和后果等情节,判决被告北京盛世荣光礼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季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