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陈曦
浙江康恩贝制药公司是注册商标“前列康”的专用权人,后发现北京爱心中联大药房出售的“乾列康(前必安)胶囊”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故将“乾列康(前必安)胶囊”的销售者北京爱心中联大药房、生产者南宁富莱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总经销者深圳市惠普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目前本案已经审结,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带有“乾列康”字样的包装物,并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共计十万余元。
原告认为,“前列康”是原告享有专有权的注册商标,用于药品普乐安片,投放市场二十多年,多次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拥有较高知名度。“乾列康(前必安)胶囊”在商品名称上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存在相似之处,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因此三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
在审理中,三被告答辩称,“乾列康(前必安)胶囊”是保健食品,与原告的药品“前列康”不构成类似商品。而且“乾列康”也只是被告产品的商品名,并不是商标。此外,“前”与“乾”只是读音相同,字形完全不同,并不会造成混淆。故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产品虽然是保健品,但主要在药店销售,且与原告产品功能相近似,一般公众很难区分二者性质,因此可以认定为类似商品。在日常生活中,口口相传是消费者获取商品信息的常见途径,因此读音相同可以导致公众的混同和误认。加上涉案商品包装上刻意突出“乾列康”三个字而淡化其自有的商标,可以认为被告存在误导公众的主观意图。因此,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