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梁代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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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因认为餐饮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的店外招牌和经营所用的物品上突出使用与“上岛及图”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北京上岛餐饮有限公司将北京沁泉餐饮有限公司大成路分公司及北京沁泉餐饮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大成路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赔偿上岛公司经济损失六万元,北京沁泉餐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上岛餐饮有限公司起诉称,2002年5月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取得“上岛及图”第1385773号注册商标权,依据自己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的商标区域使用许可协议和维权授权委托书,上岛公司享有“上岛及图”注册商标在北京市区域范围内的独占使用权和行使维权活动的实体权利。而北京沁泉餐饮有限公司大成路分公司自2010年9月起至今,未经其授权,擅自在丰台区大成路25号经营上岛咖啡牟利。其经营门店的外招牌上和经营所用的器皿和物品上突出使用 “上岛及图”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经营上岛咖啡西餐厅牟利。公司一年来曾以各种形式予以制止,大成路分公司均置之不理,持续实施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上岛公司认为,大成路分公司的上述行为不仅使社会相关公众对上岛咖啡的市场经营主体与企业品牌产生混淆与误认,损害了上岛咖啡的商业信誉与企业品牌,而且给上岛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成路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并判决北京沁泉餐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在庭审中共同辩称,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案外人北京上岛企业管理公司享有第1385773号“上岛及图”注册商标在北京地区的独占使用权,原告主张拥有独占使用权与其证据相互矛盾,原告的主体不适格;第一被告曾使用的“上岛咖啡”标识也与“上岛及图”注册商标不近似,并且已经更换为“北岛咖啡”标识,在诉讼发生后,还拆除了相关标识,第一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二被告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商标已经成为企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在企业赢得优势市场地位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相关商标权人基于其注册及使用的商标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上岛公司主张权利的“上岛及图”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上岛”文字便于呼叫和识别,应为该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根据相应公证书确定的事实,大成路分公司在其店外招牌及订餐卡上使用了“上岛咖啡”标识,为商标使用行为。鉴于咖啡为服务的内容,相关公众主要根据“上岛”文字识别大成路分公司提供的咖啡服务的来源,据此,应认定大成路分公司使用的“上岛咖啡”与“上岛及图”商标近似。大成路分公司作为提供咖啡服务的经营者,应知晓“上岛及图”商标为他人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却未经许可擅自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上岛咖啡”标识,攀附“上岛及图”商标的意图明显,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侵害“上岛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