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 燕 晓 桥/整理
【案情】
原告北京光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14日成为“无敌”文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先后授权外文出版社和海豚出版社出版发行“无敌”英语系列图书。2007年7月24日原告发现被告河北教育出版社使用“星火”商标出版发行《无敌英语语法》一书。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9万元,停止侵权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辩称该书使用的是自己经合法授权取得的“星火”商标,没有使用“无敌”商标。并且其图书是从韩国引进,图书名称是从韩文翻译得来,故被告在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的《无敌英语语法》一书,并赔偿经济损失五万元。
【焦点】
本案的关键是被告使用“无敌英语语法”作为书名是否为合理使用,涉案图书的韩文名称是否只能翻译为“无敌英语语法”?
首先,从被告使用方式进行分析。原告注册的“无敌”商标核定的类别为第16类,包括书籍、印刷出版物,被告将“无敌英语语法”作为图书的名称加以使用,与原告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从封面整体来看,“无敌英语语法”6个字为白色,书名上方有蓝色字体“动漫”二字,“无敌英语语法”比“星火”商标字体大很多、颜色更为鲜明,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认为其出版的图书与原告的“无敌”英语系列丛书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从而对图书的来源产生混淆。
其次,对于涉案图书书名的翻译结果进行分析。法院指定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对韩文书名进行翻译,翻译结果为《神奇的英语语法》或《奇迹般的英语语法》。并非“无敌英语语法”,即便被告将词义引申,其在选择书名时也应对原告光海公司的“无敌”商标合理避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