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按钮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平台| 手机版
网站索引: 首页 > 律师团队 > 个人文集

个人文集

究竟是谁在让我们离婚?

    作者:黄志明律师

     天寒地冻的,只能窝在家里看电视。新闻里播着这样一个互动调查——“为了获得首套住房的优惠利率贷款,你会不会假离婚?”被采访对象、手机回复内容众说纷纭,也有律师同行发言说这是公民的离与不离是公民自由的权利,并善意提醒着假离婚不排除会引发各种诉讼纠纷的可能。银行也说,他们无法判断真假,无法做“道德审判的法官”。

     我想银行的说法是对的,别说银行,就是法院也没有这个权力作出道德审判,感情和道德一样,每个人心中的标准是不懂的,用自己的标准去要求别人,本来就是一件不道理的事。并且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它调整的对象是社会的秩序,感情根本就不是它能去调整的范畴,万一真的有这么一天,那必然是全球四分之一以上人类的杯具。

     新闻最终的投票结果我没看,不过我想回答“不会”的人一定占优势,毕竟我们受儒家思想影响了几千年。可是,回答“会”的人难道错了吗?难道就要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批判?非也,每个人都有权力选择自己的生活,只要他没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别以为买第二套房了全是有钱人,难道通过合法经营、努力工作挣取的钱就不能追求品质高一些的生活?难道原来单身供套小公寓,现在结婚考虑以后有小孩了换套大些的房子就有错了?难道为了让孩子获得好些的教育购买多一套在名校附近的房子就不行了?就算别人是有钱人,想省点利息就大逆不道了?

     我没有去在意最终的调查结果是因为我对“会”与“不会”并不关心,前面已经说了,那是道德的标准,我也不能用自己的道德标准去要求别人。我在意的是,究竟是谁在让我们离婚?难道当事人自己吗?是吃饱了没事做还是为了体验一下离婚的感觉呢?中国人至少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都明白婚姻的神圣,都不爱折腾,这样做唯一的目的就是为了突破“限购令”,突破“高利息”,实现再置业。再调查会与不会的道德观的同时,我们是否更应该去反思一下,究竟是谁让我们离婚的?“限购令”到底合不合法?“限购令”实施有一段时间了,房价真的降了吗?房价又能降多久?高房价根源真是因为家庭买多一套或几套房子造成的吗?或者,这更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限购令”是否合法?我摘录了一些同行的分析供大家参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既然民事权利平等。那么应该每个人都能买房,不能说已有房就不能买房,或者只能拥有几套房。地方的限购令过于严格,在法律上影响了我们基本的人身权利和民事权利。根据《立法法》,涉及到公民基本民事权利的立法,须经由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房地产市场提供的是商品房,既然属商品,就应当实现自然流通。从现行法律上看,并未有哪条法律限制从正常渠道购买商品。现在地方出台限购令,实则不承认商品房是商品。”

     “‘限购令’既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也不是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它对登记机构是没有约束力的。登记机构如果真的不给违反“限购令”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合同备案或所有权登记,是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请问:如果买方起诉登记机构行政不作为侵害自己的权利,法院怎么办?法大还是“限购令”大?”

     “楼市‘限购令’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契约自由原则。《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限购令’以政府公权强制干预私权,强行叫停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交易,有公权侵犯私权之嫌。

     ……

     至少,我是没有看到有关网站和传统媒介对此进行调查,否则,我一定积极用手机投出我神圣的一票,虽然除了正常的通信费外还会再收取我一块钱人民币,也再所不惜了。

     高房价并不是“限购令”可以彻底解决的,这不是市场经济应有的做法。

     多年前,我们要想拥有一部手机,仅仅选号费就要数千上万元,如果今天还是这样,估计多数人还是没法用得上手机。在我们深入思考“限购令”不合法但合理的同时,我们在痛骂发展商黑心无良的同时,我们在考虑要不要离婚的同时,是否有想过,建房子的土地在谁手里,发展商拿的地价是多少?让他拿二万元一平米的地价,再以二千元卖给你?那是做梦也不敢想的事呀。但如果,仅仅只是如果,地价真的只有二千元一平米,房价还会这么高吗?当然,其中的因素不是单一的。但这应该是重要因素吧?!这么简单的道理,我一个小民都懂,为何相关部门不懂呢?因为往自己身上割肉会很痛的。

     最后,我想说的是,你离不离婚,跟谁离婚,为什么离婚,那是你自己家的事,是你的隐私,别人管不得!做为公众,我们更应该考虑的是究竟是谁在让我们离婚?



更新:2011/1/9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究竟是谁在让我们离婚? 
分享 |
 
转载必看:本站允许非商业目的转载,但必须注明作者、文章出处、并做好本站主页或原文链接。复制本站网页内容和盗用本站图片用于商业用途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律师团队
友情链接: 黄志明律师微博 总裁法律顾问网微博 纵横法律网 黄志明律师博客 深圳律师 法邦网法律咨询 贵阳律师 信阳律师 广州律师 天津律师 珠三角企业法律顾问网 黄志明律师个人法律空间 中国企业管理律师网 品众设计

版权所有 ©2009-2012 总裁法律顾问网-深圳律师团队-黄志明律师-企业管理.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90536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