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网站未经许可播放电影《如果.爱》被起诉判赔
电影《如果·爱》公映后,辽宁两家公司未经许可,在共同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此片的在线播放服务,因此被版权方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定,其中的一家被告侵权,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1.7万余元。 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摩根·陈影业有限公司(香港)、上海电影集团公司联合摄制出品了影片《如果·爱》。2004年9月,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摩根·陈影业有限公司签订合拍协议,约定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处理在中国大陆地区侵犯《如果·爱》著作权的诉求。2007年,另一出品人上海电影集团公司发表声明: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是《如果·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所有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采取法律行动,通过诉讼向侵权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 2007年2月,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注意到一家名叫“网通家园”的网站,向公众提供电影《如果·爱》的在线播放服务。2008年11月7日,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著作权受侵犯为由到沈阳中院起诉,索要23万元赔偿。 法院认为,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网通家园”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定“网通家园”的主管单位辽宁省某公司赔偿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166元,共计1.7万余元。 |
更新:2009/4/26 转摘:www.lawce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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