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许浩 高海波
2011年7月,信阳市浉河区某家具店为了扩大自己的销售市场,举行降价促销活动,为了证明自己销售的家具货真价值,特别在商店显眼位置打出了“凡是在本店购买的任何家具,如出现质量问题,一律‘假一赔十’”的宣传标语。王某看到广告后,在该家具店购买了价值3000元的实木家具一套。王某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现该家具有脱落开裂现象,而且散发刺鼻气味。王某将该家具送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得知,该家具并非实木家具,而是由密度板贴三聚氰胺制作而成。王某遂前往该家具店要求退货,并且要求家具店履行自己“假一赔十”的承诺。商家以“假一赔十”显失公平为由拒绝赔偿,协商未果后,王某于2011年7月29日向浉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按照承诺赔偿自己的损失。
该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商家承诺的“假一罚十”应当认定为是一种针对违约金的违约行为,而王某购买家具的行为则是一种针对违约金的承诺行为,家具店售出和王某购进家具的行为完成后,双方即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假一罚十”则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且“假一罚十”是商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也没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约定是有效的。该家具店出售假货即是明显的违约行为,应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遂判决某家具店向王某赔偿违约金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