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保证方式 推定为连带保证
来源: 中国法院网新余渝水频道 作者: 刘宇星
三被告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债务未还,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7月15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新余市昆敏娱乐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钟某55万元,另每月给付违约金10890元,直至本金还清时止。第二被告黄某(以下称第一被告)、第三被告肖某(以下称第二被告)、第四被告(以下称第三被告)周某对上述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1日,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5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09年12月11日至2010年1月30日止,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借条还约定,该借款以第一被告的房产和土地为担保,第一被告所有股东作为担保人,如到期未归还借款,应承担每月30000元违约金。该借款到期后,四被告至今为偿还给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第一被告股东为第二、三、四被告。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属民间借贷纠纷,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550000元,并约定还款期限,第一被告应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对这一诉求法院予以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依法应予以调整;至于利息应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为每月10890元;另借条约定第二、三、四被告系借款担保人,且未约定担保方式,依法认定连带责任保证,对这一诉求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更新:2011/11/23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未约定保证方式 推定为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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