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纸黑字”竟成拍卖陷阱
作者:林劲标 凌 蔚
长年从事废旧物品回收生意的刘女士马失前蹄,栽在一宗废旧物品拍卖会上。咽不下这口气的刘女士和拍卖商打起了官司,近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为刘女士讨回了公道。
缘起:说好是10吨 提货变3吨
1月16日,刘女士得知有一批废旧的电柜、电缆、空调及电脑准备拍卖。现场看货后,刘女士决定参与竞买。5天后,刘女士缴纳了拍卖保证金,并在《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与《拍卖会报价单》上签字确认。
23日,刘女士经过数轮竞价,以52万元价款竞得上述货物。《成交确认书》清晰地记载着,刘女士拍得了废旧电柜17个,废旧电缆约10吨以及废旧空调、电脑一批。但提货时,刘女士发现货物重量居然不到3吨。
“这白纸黑字的公告上明明写着废旧电缆约10吨,我是依据该数据才报竞价的。但现在拍卖物品严重短斤少两、货不对版。”刘女士觉得自己被耍了。
刘女士当即向拍卖公司反映,却被拍卖公司以有声明在先,免除瑕疵担保责任为由,拒之门外。由于交涉未果,刘女士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成交确认书》,取回已付的拍卖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
激辩:是大约等于 还是短斤缺两
庭审时,拍卖公司提出:“废旧电缆约10吨”只是委托拍卖方的一个估计数字,竞拍前刘女士曾现场查看过货品,并领取了标的物的光盘,签字同意按标的物存放现状拍卖,不可能因文字表述上的一点失误导致交易不公。此外,自己手中还有仓库的监控录像,可以证明废旧电缆自展示起至起诉前都没有被移动过。
拍卖公司说,刘女士竞拍前已经在《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上签字,上面明确约定按拍卖物的存放现状来拍卖,出仓时将不再清点,竞买人举牌应价视为认可拍卖物的原状与情况,报价单的描述仅作参考。因此,自己对拍卖物的品质、瑕疵不作保证。而且其他买家也遇到了或多或少的数量问题,他们都表示理解。
在拍卖公司看来,自己不但有理,而且还蒙受了经济损失:刘女士的行为使得货物保管费上升,再次拍卖时货物还会跳价。于是拍卖公司提起了反诉,要求刘女士支付拍卖佣金、再次拍卖跳价差额以及增加的货物仓储保管费。
法院:瑕疵免责须有前提
法院对讼争标的现场称重后确认其重量为4.83吨,与拍卖公司之前描述的10吨相距甚远。
法院判决准予撤销已经签订的《成交确认书》,拍卖公司必须及时向刘女士返还10万元保证金及同期利息,同时驳回拍卖公司的反诉。
主审法官李正钊解释道,拍卖公司虽然在拍卖的过程中向刘女士声明了瑕疵担保免责条款,但拍卖公司只有在尽职尽责地完成审核委托拍卖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让竞买人在拍卖完成前有效、全面地了解标的物瑕疵状况,才能够适用瑕疵担保免责条款。
■案外评点■
过手经纪不是甩手掌柜
拍卖活动因为其较为稳妥的制度保障与技术支持,被许多人认为是具有潜力的货币保值升值方式。但在拍卖市场繁荣表象的背后,评估掺水、虚报事实等不法行为层出不穷。
拍卖行业的历史悠久,在早期一般用于拍卖特殊商品如奴隶、古董等,由于这些商品的特殊性,委托方与拍卖方在估价与真伪辨别上均遇到许多困难。为了合理分担经营风险、平衡各方利益关系、保证整个行业的有序发展,形成了一套特有的行业惯例——瑕疵担保免责,即对于那些确实无法从实质上担保其真假或品质的拍品,拍卖人可以通过免责条款的申明免除其瑕疵担保的责任。我国的拍卖法规定有瑕疵担保免责的内容,就是对这一拍卖行业惯例的尊重。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瑕疵担保免责声明却成了拍卖行业的“尚方宝剑”。这些过手经纪认为过手物不是自己生产的,因此由质量、数量引发的纠纷与自己无关,过手经纪成了甩手掌柜。
拍卖人在拍卖前发布“瑕疵担保免责声明”并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否则会造成竞买人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平等、自愿、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仍然适用于拍卖领域。如果委托人故意隐瞒拍品的来源和瑕疵,或者由于过错造成没有如实客观地说明拍品的来源、数量及品质,而拍卖人又没有尽到谨慎的审核义务,无法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则不能利用瑕疵担保免责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而损害竞买人利益。
来源:人民法院报
更新:2011/10/24 转摘:www.lawce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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