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按钮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平台| 手机版
网站索引: 首页 > 合同法务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商家进行有奖销售须对销售内容和规则进行公示
    来源:东莞法院案例选编
 
【要点提示】
    本案是双方当事人对有奖销售不同理解而导致的消费合同纠纷。有奖销售是现在比较流行的商品促销方式,在附有有奖销售商品销售的过程中,同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和射幸合同关系,对此种销售行为进行仔细辨析,更能准确分清法律关系性质和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案例索引】
    一审:东莞市人民法院(2007)东法民一初字第5455号
    二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600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洋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浩威,沃尔玛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康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奇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青,康奇公司董事长。
    2007年4月16日,郑洋柱在沃尔玛公司购买了两盒保健食品“脑白金”,每盒价格为135元,共支付270元。该产品的外包装上印有 “脑白金里有金砖”、“上海老凤祥特别打造的99.99%金砖”、“价值5000元”字样。郑洋柱购买后一直未拆开包装。在原审庭审过程中郑洋柱当庭拆封,包装盒内没有金砖和兑奖卡,也没有有奖销售活动说明。沃尔玛公司称“脑白金”有奖销售广告是从2005年开始以文字、声音和视频的方式在不同媒体发布。沃尔玛公司、康奇公司提交了“脑白金里有金砖”活动细则,该细则对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领奖方法等作出说明,其中,中奖率显示为0.075‰(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产量660万盒礼盒)。康奇公司提供现场照片,以证明其在销售柜台显眼位置公示了活动细则,讲明中奖率为0.075‰。
 
    另查,江苏省无锡市第三公证处于2006年12月26日对“脑白金里有金砖”活动500张防伪兑奖卡投放过程进行了公证。根据康奇公司提供的《脑白金生产销售协议转让合同》显示,该公司是脑白金产品销售的权利人上海健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销商。
 
【审判】
    原审法院认为,引起纠纷的原因在于双方对“脑白金里有金砖”这一宣传语的理解不同,郑洋柱对此理解为广告而不是有奖销售,进而要求沃尔玛公司、康奇公司按其意思表示给付金砖,而沃尔玛公司、康奇公司则称是有奖销售行为。郑洋柱在购买前应已完全知悉“脑白金里有金砖”是一项有奖销售活动促销。郑洋柱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应知道购买“脑白金”有可能中奖也有可能不中奖。郑洋柱在购买两盒“脑白金”产品后,除了获得两盒“脑白金”的所有权外,还与康奇公司之间发生射幸合同关系,取得未来中奖的机会,而康奇公司已经按规定确定了中奖方式,提供公平并经公证处公证的中奖机会后也已经全面履行了射幸合同的约定义务。郑洋柱购买的“脑白金”当庭拆封后,盒中并不存在兑奖卡,郑洋柱与康奇公司之间的射幸合同因此而终止。郑洋柱起诉沃尔玛公司、康奇公司给付两块金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郑洋柱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围绕郑洋柱的上诉,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如下:一、案涉产品外包装的“脑白金里有金砖”性质如何认定;二、沃尔玛公司、康奇公司与郑洋柱的法律关系分别如何,沃尔玛公司、康奇公司是否应当向郑洋柱交付金砖。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根据康奇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可证明其已将兑奖卡随机投放于“脑白金”生产的流水线上,以及案涉有奖销售活动的真实性。虽然郑洋柱所购买的“脑白金”产品外包装上没有明确注明“脑白金里有金砖”是指有奖销售活动,但包装盒上显示了金砖的纯度和价值。按照郑洋柱的理解,凡是购买该产品就可获得价值远远大于购买该产品价格的金砖,是不符合生活经验法则的。因此,本院认定“脑白金里有金砖”的内容属于有奖销售活动的商业促销广告,不属于要约。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有奖销售是一种买卖合同与射幸合同的混合。首先,郑洋柱与沃尔玛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郑洋柱在向沃尔玛公司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之后,沃尔玛公司向其交付“脑白金”产品,已完全履行了买卖合同的义务,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因此郑洋柱诉请沃尔玛公司交付价值10000元的二块金砖,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郑洋柱购买两盒“脑白金”产品后,除了获得两盒“脑白金”产品的所有权外,还与康奇公司之间发生射幸合同关系,取得中奖的机会,而康奇公司已经按规定确定了中奖方式,提供公平并经公证处公证的中奖机会后也已经全面履行了射幸合同的约定义务。郑洋柱购买的“脑白金”当庭拆封后,盒中并不存在兑奖卡,郑洋柱与康奇公司之间的射幸合同因此而终止。郑洋柱诉请康奇公司交付金砖与射幸合同的性质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郑洋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有奖销售是目前商家惯用的商品销售手段,目的在于引起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促销商品。而消费者对于有奖销售的法律关系性质普遍缺乏了解,对得奖的期望值往往过高,购买商品得不到奖,容易产生误解,甚至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而由于消费者对有奖销售法律关系性质不了解,一旦发生纠纷,也往往不清楚应该向哪一方提起诉讼和主张什么权利,亦不清楚其所主张是否有法律根据。
 
    必须明确的是有奖销售是一种买卖合同与射幸合同的混合。首先,郑洋柱与销售商沃尔玛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郑洋柱在向沃尔玛公司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之后,沃尔玛公司向其交付“脑白金”产品,已完全履行了买卖合同的义务。因为消费者在买卖合同中的义务是向销售商支付金钱,权利是取得相应的商品;而销售商的义务是交付对价的合格商品,权利是通过收取相应的金钱来赚取利润。因此,作为销售商的沃尔玛公司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不存在向消费者支付金砖的法定义务。
 
    其次,郑洋柱购买两盒“脑白金”产品后,除了获得两盒“脑白金”产品的所有权外,还与康奇公司之间发生射幸合同关系。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并非完全明确和肯定,而必须依赖于合同成立以后某种不确定事件发生。郑洋柱取得中奖的机会,而康奇公司已经按规定确定了中奖方式,提供公平并经公证处公证的中奖机会后也已经全面履行了射幸合同的约定义务。郑洋柱购买的“脑白金”于原审当庭拆封后,盒中并不存在兑奖卡,郑洋柱与康奇公司之间的射幸合同因此而终止。因此,康奇公司亦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须向郑洋柱支付金砖,这是由射幸合同的特殊性质决定的。
 
    必须指出的是,商家在进行有奖销售活动时,必须对有奖销售的内容和相应的规则在现眼的位置上进行公示,以便消费者全面了解自己在有奖销售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才能更好防止此类纠纷的发生。
 
                                             (作者: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施文峰)


更新:2011/9/22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商家进行有奖销售须对销售内容和规则进行公示 
分享 |
 
转载必看:本站允许非商业目的转载,但必须注明作者、文章出处、并做好本站主页或原文链接。复制本站网页内容和盗用本站图片用于商业用途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友情链接: 黄志明律师微博 总裁法律顾问网微博 纵横法律网 黄志明律师博客 深圳律师 法邦网法律咨询 贵阳律师 信阳律师 广州律师 天津律师 珠三角企业法律顾问网 黄志明律师个人法律空间 中国企业管理律师网 品众设计

版权所有 ©2009-2012 总裁法律顾问网-深圳律师团队-黄志明律师-企业管理.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90536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