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诉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举证不足均被驳回
近日,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相互诉求对方违约,均因举证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 2008年6月1日,原告魏某与被告梅某签订《木材购销合同》,约定:魏某将其向威信县罗布乡罗布村高竹山林场购买的林木以146万元卖给梅某,在合同履行中,若有违约将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梅某支付了120万元,在支付余款时,梅某以资金周转不足为由,于2009年10月12日,向魏某出具了一份26万元的欠条。之后,梅某向魏某支付了3.5万元,尚欠22.5万元至今未支付。 后原告以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诉至威信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林木款22.5万元,并承担违约金29.2万元。 诉讼过程中,被告以向原告出具一份26万元的欠条也属实,但已向原告支付了6.9万元,而不是3.5万元;且林木所在地村民阻拦其装运木材,导致木材因日晒雨淋变色腐烂,原告未能履行协调当地村民关系的义务,违约在先为由,反诉原告应承担违约金29.2万元的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木材购销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在庭审中出示被告所立的26万元的欠条,被告并无异议,原告认可被告在之后已向其支付了3.5万元的事实,被告主张其已向原告支付了6.9万元,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告尚差欠原告22.5万元的林木款理应履行。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因最后一次付款时,原告已接受了被告的欠条和之后支付的3.5万元人民币,应认定为原告已认可被告的付款方式和欠款行为,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9.2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因未能举证证明林木所在地村民阻拦被告装运木材后,原告知道该情况仍不履行合同约定之义务。结合当时被告差欠原告之款项尚未付清的事实,不能认定原告有违约行为,故对被告的反诉请求,应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由被告梅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魏某支付林木款22.5万元;驳回原告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梅某的反诉请求。 |
更新:2010/12/3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相互诉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举证不足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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