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世纪商场签订《租赁合同》,可是租赁期还没到,世纪商场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关闭电梯、停止经营活动,吴某协商未果并诉至法院。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令世纪商场退还合同履行保证金15000元。 吴某向法院起诉称,2008年11月2日我与世纪商场法定代表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市场两处商铺用于服装经营,于2010年2月15日合同到期,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该商场没有提前通知,单方面于2010年1月30日关闭电梯停止经营活动。并且在多方调解下,仍不退还履约合同保证金。吴某起诉要求世纪商场退还合同履行保证金15000元。 世纪商场辩称,我方出租给吴某摊位,经营男女服装。双方于2008年11月2日签订合同。租赁期限自2008年11月16日起至2009年11月15日止。其间原告长时间不进行经营,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由于吴某违约在先,不同意返还吴某合同押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日,吴某与世纪商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吴某租赁该公司的摊位用于经营。租赁期限自2008年11月16日起至2009年11月15日止,免租期为自2009年11月15日至2010年2月15日,租金共计73 000元。合同签订后,吴某按照约定向该公司交纳了租金并交纳了合同履行保证金15000元。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该世纪商场没有提前通知,单方面于2010年1月30日关闭电梯、停止经营活动。在多方调解下,世纪商场仍不退还履约合同保证金。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与世纪商场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现合同履行期限已满,该世纪商场没有合法理由继续占有吴某交纳的保证金,世纪商场应当退还吴某交纳的保证金,故对于吴某的诉讼请求,证据充足、理由确实,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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