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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提供草种不符合同约定 科技公司被判赔40万元
作者: 李辰   

     中国法院网讯   北京一家体育俱乐部在一家草坪科技公司购买了草种,但种出的草却不符合要求,导致高尔夫球场迟迟不能开放,给体育俱乐部造成了1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体育俱乐部将草坪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2万余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科技公司赔偿俱乐部近40万元。

    俱乐部起诉称,2007年3月,他们与科技公司签订了《草种购销合同书》。合同约定俱乐部向科技公司购买5个品种的草种。合同签订后,俱乐部如约向科技公司支付了货款。 2007年9月13日,科技公司向俱乐部提供了一批A1、A4草种,而不是合同约定的A4草种。为此,俱乐部不得不将长出的草皮铲去并购合格草种补种草皮,从而导致了高尔夫球场的延期开业。俱乐部认为此事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2万余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科技公司辩称,合同签订后,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变更,把A4草种变更为A1、A4,且俱乐部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因改造发生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与俱乐部之间签订的草种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因科技公司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协议变更交付草种,俱乐部对此也不认可,法院对科技公司称已变更合同条款的说法不予采信。科技公司未依约交付的行为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科技公司赔偿俱乐部损失近40万元。

    对于该判决,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更新:2009/11/9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提供草种不符合同约定 科技公司被判赔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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