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张 理 李 琴 闫 飞
本报讯 珠宝鉴定所出具错误鉴定,导致一家商店将劣质玉镯当成优质玉镯卖给了消费者。接受工商处罚并双倍赔偿消费者后,商店将鉴定所起诉到法院索赔经济损失。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鉴定所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令其赔偿商店8万余元经济损失的判决。
2007年5月22日,消费者单某在位于建国门外大街17号的友谊商店花5.8万元购买了一只翡翠玉镯。该玉镯附带的珠宝鉴定书中,北京一家珠宝鉴定所称该玉镯品质为“翡翠”。后来,单某对玉镯品质产生疑问,先后到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首饰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鉴定,最终确认玉镯经过了漂白填充处理。
单某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上述问题后,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以商品掺杂、以次充好为由处以友谊商店2.9万元罚款。友谊商店支付罚款后,又经工商部门调解,向单某全额退款并支付了一倍罚金和300元鉴定费。随后,友谊商店将被告鉴定所起诉到法院。
案件审理中,友谊商店称涉案玉镯上附带的鉴定书系出售前委托被告鉴定所出具。但是,被告鉴定所错误地将经漂白填充处理的B货翡翠鉴定为A货纯翡翠,给友谊商店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使友谊商店40多年的优质品牌和良好声誉受到质疑,社会评价降低。为此,友谊商店要求被告鉴定所赔偿其8.73万元经济损失(包括工商部门2.9万元罚款及向单某支付的5.83万元赔偿)。
被告鉴定所则辩称,其与友谊商店不存在合同关系。同时,即使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在涉案玉镯与鉴定书所指玉镯是否是同一玉镯的问题上,友谊商店也无法举证证明和确定。
一审宣判后,被判败诉的被告鉴定所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庭审焦点
有偿服务 责任在身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鉴定所为友谊商店的玉镯出具了鉴定书,友谊商店向该所支付的全年鉴定费中包含玉镯鉴定费,法院认为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委托关系。
就鉴定证书指向的玉镯与单某购买的玉镯是否为同一玉镯的问题,法院咨询有关部门后得知,在其他参数没有重大区别的情况下,重量是区分玉镯的重要依据。从被告鉴定所、国家检验中心和北京检验站的鉴定结论看,三家机构对玉镯的外部特征描述基本一致,只是由于仪器的精确度不同,被告鉴定所鉴定该玉镯的重量为69.91g,另两家机构鉴定重量为69.9118g。为此,法院认定被告鉴定所鉴定的玉镯与单某购买的玉镯属于同一玉镯。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鉴定所出具的鉴定证书将经过“漂白、填充处理翡翠”错误地鉴定为“纯翡翠”,给友谊商店造成了经济损失,理应赔偿友谊商店涉案经济损失。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友谊商店提交了鉴定所出具的鉴定费发票、鉴定物品明细和鉴定证书,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委托鉴定关系,且属于有偿委托。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应尽谨慎注意义务,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予赔偿。本案中,鉴定所作为专业鉴定机构,接受友谊商店委托而为涉案玉镯进行鉴定,友谊商店也向其支付了相应鉴定费用。但是,由于鉴定结论错误,导致友谊商店不得不赔偿消费者并接受工商处罚。因此,鉴定所理应对友谊商店的涉案损失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