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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拒发离职经理销售提成 法院判房企照付不误

 

来源:重庆法院网   作者:重庆市三中法院郭金生 李佳霖  
 
  俗话说,人走茶凉。劳动者离开原单位后,其在职期间劳动提成也必须放弃吗?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劳动福利待遇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东华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吴锋销售提成9.6万余元的决定。
 
  2012年11月,吴锋到房企东华公司应聘,该公司经初审、面试后同意吴锋任项目销售经理。2012年12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为1050元,试用期满调整工资,保底年薪15万元,并按销售总额万分之三提成。2013年3月2日,东华公司同意吴锋转正,并确定转正后按每月8000元发放工资,按销售总额万分之三提成。
 
  2013年7月4日,吴锋与该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仅支付了吴锋7867元销售提成。吴锋在任销售经理期间,共完成销售金额3.86亿元,离职时收回销售款1.04亿元,至2014年9月9日收回销售款3.49亿元。离职后,吴锋要求房产公司支付销售提成,公司以内部规定提成奖发放时间为100%收回售房款的次月,发放对象为在职销售人员或管理人员为由,拒绝支付吴锋销售提成。吴锋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东华公司支付所欠工资32100元、销售提成108649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双方对年薪如何发放没有具体约定,且吴锋在该公司工作不满一年,对吴锋要求将年薪平摊为每月工资支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东华公司内部销售提成发放制度,该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表明已告知吴锋,且招聘登记表、转正审批表审批意见中,均未对支付销售提成附任何条件。从通常认知看,房屋签约销售并在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后,即已经完成了房屋销售的最主要工作,银行何时支付按揭款,销售人员无法控制。吴锋完成销售工作而不能获得约定的奖金,违反公平原则,因此对该公司内部奖金发放条件不予采信。由于吴锋主动放弃未收回售房款销售提成,应按2014年9月9日收回售房款计算,遂判决东华公司支付吴锋提成奖金96569元,驳回吴锋其他诉讼请求。
 
  东华公司以曾向吴锋发放《员工手册》告知销售提成奖励制度、吴锋离职时尚未完成房屋办证的相关工作、应以吴锋离职时收回售房款计算销售提成为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重庆三中法院二审查明,吴锋在一审提交的《劳动合同》告知事项的“规章制度”处为空白,而东华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告知事项“规章制度”处填写的内容为:《员工手册》、《岗位技术安全操作规程》。法院审理认为对两份劳动合同不一致的这一事实,东华公司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应当采信吴锋持有的劳动合同,认定东华公司未将《员工手册》发放给吴锋或告知相关内容,该《员工手册》对吴锋没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得的工作奖金,是劳动者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不论东华公司是否将《员工手册》发放给吴锋,其规定一律不发给离职员工已完成工作任务的奖金,排除了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免除了自己的法定义务,该规定无效。因此,二审判决驳回东华公司的上诉。(文中人物、公司均为化名)
 


更新:2015/4/30 10:24:05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拒发离职经理销售提成 法院判房企照付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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