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法院网 作者:静安区法院 李鸿光
应聘上海某旅行社招聘的薇薇(化名),在试用期三个月内怀有身孕,遭旅行社的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仲裁阶段薇薇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由该旅行社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作差额及拖欠的劳动工资均未获得支持,她再向静安区法院起诉。近日,薇薇上述诉求获得法院判决全部认可而胜诉。
【案情回放】
2013年9月2日,25岁的薇薇应聘进入该旅行社担任线路操作员一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岂料,在2个月后,身感不适的薇薇去妇幼保健院就诊,被诊断为宫内早孕,属妊娠状态,遂断断续续开始请假休息。岂料,旅行社得知薇薇怀孕后,在同年11月15日单方面解除了与薇薇劳动关系。但薇薇还是按期将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及诊断意见书寄送给旅行社。
2013年12月中旬,薇薇申请劳动仲裁未获支持,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合同,由该旅行社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拖欠工资等。法庭上,该旅行社辩称薇薇以介绍客户的形式与旅行社建立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对薇薇之诉不认可。
【以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薇薇与该旅行社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薇薇为证明与旅行社自2013年9月2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及工作内容,提供了旅游产品确认单、出团通知、付款通知为证。而旅行社为证明未与薇薇建立劳动关系,提供旅游意向合同及佣金明细为证。但双方均确认薇薇的预产期,为2014年7月2日。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一员,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应认定为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现薇薇提供了旅游产品确认单、出团通知、付款通知能证明为旅行社从事旅游线路操作的工作,属旅行社业务的组成部分,并通过银行获取旅行社支付的报酬,法院确认薇薇与旅行社间建立了劳动关系,而旅行社以薇薇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遂法院判决应当恢复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并向薇薇支付双倍工资的及支付拖欠工资2.7万余元。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