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王甜甜
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以公司财产为限进行清偿,这已经成为公众的共识,然而,这成为一些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耍赖老板逃债的手段。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两起该类案件,有限责任公司老板跑路后留下债务,股东和清算组成员需赔偿。
案例一:小公司摊上大事立即关门,法院判股东赔偿
王三、张甲与周斌三人合开了一家公司,去年冬天公司员工小丁驾驶公司一辆未投保的货车运送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公司需赔偿受害者老许近三十万元。该公司规模不大本身经营就濒临破产边缘,这场交通事故成了压倒公司的最后一根稻草,收到判决后公司马上就关了门,老板不知去向。老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公司早无财产。于是老许将公司的三位股东王三、张甲与周斌告上法院要求三人赔偿。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三位股东长期不履行清算义务,实际导致清算无法进行,其应当向老许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最终法院判令三位股东赔偿近三十万元。
案例二:小公司报刊狭缝中登公告后一夜消失 法院判清算成员赔偿
康宝公司与华盛公司一直是生意上的伙伴,去年底较长一段时间华盛公司未向康宝公司支付货款,康宝公司派人前去探个究竟,结果发现华盛公司早已人去楼空。于是康宝公司决定马上起诉华盛公司,到工商登记部门一查才发现公司于日前已经注销,并且在某报刊的中缝登出了清算公告。这下可吓坏了康宝公司,公司都已经注销了,诉讼主体已经不存在,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康宝公司向法院起诉了华盛公司清算组的三位成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位清算成员作为华盛公司清算人,未举证证明公司清算时,已通过书面方式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告知康宝公司,导致康宝公司债权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令清算组成员赔偿康宝公司近十万元。
法院说法: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以公司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这个责任落不到股东头上。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比如上述两个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和十八条分别作出了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依法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经营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如未履行该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清算人应承担责任。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股东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