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单位: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 刘光顺
案例:
2005年5月11日,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公证后生效”。后,甲、乙双方分别盖章,但是未去公证。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按照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履行,2010年5月,双方因房租问题发生了争议,甲提出合同所附经公证才生效的条件未成就,因此,该合同尚未生效。
争议焦点:
该合同是否生效?
意见:
在该合同效力问题上,有三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合同已生效。理由是,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不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已经履行,合同就已经生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已生效。理由是,合同虽然约定了需经公证生效,但是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说明双方当事人均已放弃了“公证生效”的条件,因此,合同已经生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理由是,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所附条件,即“签字盖章,并经公证”,如果上述条件不成就,合同必然不生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的法律效力,即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该法条是对合同生效的规定。所谓合同生效,即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大多数合同而言,合同成立的同时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指具备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即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以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还要求其在各方面都符合法律的要求,具体说即在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等方面都合法。
上述案例中,甲与乙之间无论从合同主体、内容、形式上都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要求,只是双方约定了“公证生效”的条件,但是,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实际履行,说明甲、乙均放弃了对合同效力条件的约定。所以,即使签订合同时有相应约定,仍以双方形成合意后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故,本案中合同已经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