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女性不得因怀孕被降薪
作者:崔西彬
问:去年我进入一家私营企业担任人事专员,签订了劳动合同,月薪为一万两千元。今年我已怀孕五个月,公司以我已经怀孕工作量相应下降为由将我月薪减为八千元。请问公司的做法被法律允许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而且职业女性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当受特殊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公司将你月薪减为八千元属于合同的变更,应当与你协商一致。未经你同意,公司不得降低你的工资。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更新:2013/11/6 14:22:02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职业女性不得因怀孕被降薪
分享
|
转载必看:本站允许非商业目的转载,但必须注明作者、文章出处、并做好本站主页或原文链接。复制本站网页内容和盗用本站图片用于商业用途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工程承包中劳动关系确认问题
下一篇:慎用规章制度规定竞业限制条款
最新更新
个人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