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而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均是市场法律主体,虽然都是由一个投资主体创立,但两者在法律依据、法定条件、法律责任、财产所有权、机构设置及人员任职资格、解散清算程序、法定权利限制和税收义务承担等方面存在着诸多本质区别:
一是两者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调整、约束和规范运行,属于企业法人,其需要原则满足新《公司法》为公司所设置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以及公司治理制度;而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和约束,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是两者设立的法定条件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股东对公司的全部债务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以逃避债务,新《公司法》对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一)投资人出资最低限额不同。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数额,不得延期或者分期缴纳。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则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且不需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二)投资人出资方式不同。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一节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以多种方式出资的,其中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种类、期限均没有作任何限制。
(三)两者的法定登记手续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并依法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可以直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则没有要求投资人制定企业章程,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即可。
三是两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均有本质区别。
(一)承担的民事责任后果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股东仅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通常不会牵涉到股东的其它个人财产,经营风险较小。比如,若公司背上了50万元的债务,而公司全部现存资产只有30万元,只需赔30万元就行了。但是,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原则,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它财产予以清偿。”而且,《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作出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承担的行政责任尺度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对其中一些违法行为罚款数额可达到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