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王伟) 微信不再仅仅是聊天的工具,甚至有人开始通过微信进行生意往来,并直接通过微信订立合同。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就一起通过微信缔结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通过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承揽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2年6月,吴小姐通过微信与从事墙体绘画的俞小姐相识。双方通过微信商定,由俞小姐为吴小姐的新房做手工墙体彩绘,俞小姐自备颜料,价款2万元,三周内完工。对于绘画的效果,俞小姐曾发微信给吴小姐,表示“我画到你满意为止”。此后,吴小姐支付给俞小姐1.6万元。俞小姐按时开工绘画。
绘制期间,吴小姐多次提出修改的要求,俞小姐也按照吴小姐的要求进行了修改。但吴小姐始终认为墙体绘画的状况与最初的效果图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2012年7月20日,俞小姐在与吴小姐的微信对话中表示:“我们不想拖你的时间,要达到你男朋友的要求我们恐怕很难做到,他要另请高明你就随他去吧。还有剩下的钱我们也不要了……”
吴小姐认为,俞小姐没有按期完成绘画,而且绘画的效果也并不尽人意,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俞小姐返还1.6万元,并将涉案屋顶及飘窗恢复原状。
俞小姐则认为,墙体绘画已全部完成。7月20日自己微信的意思只是表示不再愿意对绘画进行修改。而吴小姐还欠的4000元也应该立即付清。
一审法院认为,吴小姐与俞小姐通过微信方式确立涉案墙体绘画承揽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俞小姐完成的屋顶墙体绘画的现状与效果图之间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属于合理范畴,应当认定俞小姐已完成绘画。俞小姐实际绘制图案的时间虽然超过了三周,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看,俞小姐在绘制过程中一直应吴小姐要求对涉案墙体绘画随时修改,所以完成绘制的时间虽然超过了双方约定的3周,但尚在合理容忍程度之内。所以对吴小姐要求返还1.6万元款项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没有支持。而俞小姐在微信聊天中明确表示不要求吴小姐继续支付剩余4000元价款,所以俞小姐反诉要求吴小姐支付4000元价款,一审法院也未支持。
一审判决后,吴小姐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应当以自己的满意度作为俞小姐绘画是否符合约定的标准。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满意”是一种人的主观感受,具有随意变更的特征,不能直接作为验收标准。双方当事人在微信来往中同意按照效果图进行绘画,应当以双方确认后的效果图作为验收标准。基于俞小姐绘画的工作成果与效果图有一定差异和交付绘画工作成果存在一定迟延,俞小姐应就履行合同瑕疵承担违约责任。俞小姐在二审中表示在原审判决承揽价款16000元的基础上,自愿再放弃价款4000元,即其仅主张12000元价款。俞小姐通过减少报酬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法院予以准许。终审判决俞小姐退还吴小姐4000元。
承办该起案件的法官王蓓蓓指出,该案双方当事人对微信缔结合同的内容都没有异议,微信聊天的内容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双方提到的“包你满意”等类似广告性的词语,是一种主观感受,具有随意变更的特制,不适宜作为质量验收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