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再上岗 不算工伤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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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重新再就业,期间发生事故受伤,厂方不愿按照在岗职工标准赔偿,无奈将厂方告上了法院。近日,惠山法院审理了一起身体权纠纷。
钱某原是某厂的电焊工,2008年在原单位办理了退休。生活规律突然改变让钱某感到不适应,觉得自己身体硬朗又有技术,遂在一家机械厂找了一份电焊装配工作。进厂时,钱某和厂方签订了简单的协议,约定工资60元/天,平时领取1000元/月的生活费,到年底结清。如此工作了两年,钱某觉得又恢复了工作的热情。
然而好景不长,2010年8月,钱某在车间组装10吨行车上的小车时,没有找到吊车固定用的钢缆,凭借多年的经验,钱某以为用小吊钩也能搞定,于是只用了吊钩。没想到吊钩年久失修,固定不住,1吨多重的小车滑了下来,直接砸在钱某身上,钱某当即失去了知觉。工友立即把他送至医院抢救,厂方垫付了5万余元医药费。经鉴定,钱某构成十级伤残。
今年3月,钱某诉至惠山法院,要求机械厂赔偿残疾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5.8万元。庭审中,机械厂辩称,钱某未按照操作规定操作,本身存在过错,不应由厂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且钱某是退休工人,钱某主张中所采用的行业标准是针对在岗职工的,不应参照此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作为有经验的老工人,对于工作中的一些注意事项和规定,是应该知道的;钱某不是行车工,而自己擅自去开行车,在操作过程中缺乏注意和安全意识,对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而厂方也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责任。在法官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机械厂除垫付款外,一次性赔偿钱某3万元。
钱某事发时已退休,虽在机械厂再就业,但是不构成劳动关系,无法认定为工伤。法官指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系雇佣关系,这种关系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也称为劳务关系,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法官提醒,退休人员再就业时,特别需要注意安全操作规范,自身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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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更新:2013/4/19 11:19:05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退休后再上岗 不算工伤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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