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柴修峰 孙冬花) 王梅报了英语培训班,因为和家庭外出计划冲突不能参加,王梅要求退费,但培训学校却不给退费,于是,王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2013年3月6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培训学校退还王梅培训费3464元。
2011年7月18日,王梅到徐州一家知名英语培训学校报名学习“全外教交际英语6-9人班”,并于当日签订了注册报名表,培训学校在该表写明“刷卡3600元,刷卡不退班不退费”。学校注册报名表的背面系报名须知,注明:所有享受报名优惠、3-5人VIP班、6-9人尊贵班等,双方协商一致,包括但不仅限于优惠报名的学员、已在听课证或收据上注明不退费的学员,以上所有情况,报名后一律不可退班退款;开课前退款的需提前十个工作日申请办理退款(如不遵守,则不具备退款条件),扣100元报名手续费,扣100元退款手续费,已发教材者,还须扣除教材费;对于刷卡交费学员,退费时如学员在报名使用各类信用卡则须扣除所交学费2%的银行刷卡手续费……王梅在报名须知的下方签字确认。
2011年7月18日,王梅通过刷卡的方式向培训学校缴纳学费3600元,培训学校向王梅出具收款收据一份,在该收据的备注部分注明“刷卡不退班不退费”。王梅报名交费后,发现学习时间与家庭外出计划冲突,于2011年7月19日到培训学校处要求退费,但培训学校予以拒绝。
培训学校称,在学校注册报名表的报名须知部分,以星号加黑注明“报名前请仔细阅读(报名须知)并签字确认,……在您交款后,该规定将视作您接受并双方共同遵守”,王梅已在该报名表格上签名确认,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其认可报名须知中的全部内容。注册报名表的退款条款及收款收据中均已明确注明“刷卡不退班不退费”,王梅对此是明知的。且王梅报名后,虽然没有去上课,但其所报的全外教交际英语6-9人班正常开课。王梅因自身原因违约在先,因此王梅要求退费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教育培训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该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不可以强制履行。本案中,王梅在培训学校处填写注册报名表后,虽然其与培训学校之间产生了教育培训关系,但王梅在开课前已告知培训学校不参与培训,此时培训学校无法强制王梅必须培训。
法院认为,“刷卡不退班不退费”的约定应属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这一条款加重了参训者的责任,应认定无效。因为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在王梅支付了培训费、不参加培训的情形下,即使培训学校没有提供服务,但其仍能收取培训费用,这一规定显然加重了王梅的责任,排除了王梅的主要权利。法院认为,对于开学前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扣除报名费后,应退还学员缴纳的培训费。本案中,因王梅采用刷卡的方式缴纳培训费3600元,按照培训学校与银行的约定,培训学校需向银行支付交易金额1%的手续费即36元,该费用系培训学校的实际支出,需予以扣除。故,在扣除100元的报名费及36元的银行手续费后,培训学校需向王梅返还培训费3464元。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