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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实施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检察日报北京2月7日电(记者戴佳)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于2月6日印发实施。该《规定》对2009年的工作规定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补充,进一步规范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规定》要求,检察机关收集、整理、存储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库,自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行贿犯罪等信息录入行贿犯罪档案库。
  《规定》强调,有关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的,应当将处置结果在30日内反馈提供查询结果告知函的检察院;检察院应当对处置结果进行登记备案,跟踪、了解相关情况,并对查询结果异议进行复核,在受理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异议申请人;对于情况复杂的异议,复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上一级检察院重新复核。
  《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应当与国家机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加强联系与协作,建立合作机制,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推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合理应用。

高检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负责人就
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答记者问
 

  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下称《工作规定》)印发实施。为了便于更好地了解、理解《工作规定》的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负责人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问《工作规定》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答:《工作规定》是在检察机关为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而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推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大发展的背景下出台的。从2006年1月1日起检察机关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在有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查询工作取得长足发展,特别是2012年2月查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之后,更是实现了革命式的变革和跨越式的发展,现已形成集信息收集、录入,受理、查询,应用、反馈于一体的综合体系。查询工作对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的特殊功效,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查询需求不断增长,尤其是2009年以来查询量剧增,2010年、2011年查询量均比2009年的查询量增加12倍,2012年上半年查询量同比增长35%。与此同时,社会对查询的要求和标准日益严格。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查询需求,进一步推行和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功能作用,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实现查询工作的规范化。但是,2009年6月10日施行的《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下称《2009年工作规定》),在查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之后和中央要求全面加强诚信建设的新形势下,已无法满足工作需要,为此,进行了全面修订。 
  记者:《工作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亮点是什么? 
  答:《工作规定》是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总规范,包括总则、行贿犯罪档案库、查询受理、查询与告知、应用与反馈、异议与投诉、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35条。《工作规定》对《2009年工作规定》(共11条,没有分章)作了大幅修改,删除了4条,修改了7条,增加了28条。《工作规定》明确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基本机制和各项制度,提出了6条原则性要求,厘清了人民检察院在查询工作中的职能定位和基本任务,确立了信息录入制度、受理与查询制度、应用与反馈制度、异议与投诉制度,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制度等新制度,规定了查询受理事由、涉外查询、查询告知函的有效期、行贿犯罪信息查询期限、异议情形等新内容和新亮点。例如,关于查询结果告知内容的规定增加了多次行贿犯罪记录的告知内容,以加强对有多次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制,增加了附加告知单位进行整改和预防的信息内容,希望起到惩恶扬善、促进预防和改过自新的作用。 
  记者:《工作规定》有何特色? 
  答:《工作规定》充分体现了检察特色,是对检察机关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贯彻中央惩防腐败体系建设总体部署与要求,运用信息网络技术依靠制度建设预防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的重要创新举措和探索实践,进行的系统归纳、高度概括和制度化表述。同时,又充分借鉴当前诚信建设、征信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模式和体例,充分体现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服务诚信建设的价值。 
  记者: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有什么基本要求? 
  答:《工作规定》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提出了6个原则性的要求:一是检察机关开展查询工作要“依法、客观、及时、便利”。二是单位和个人应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要“正当、诚实、守信”,不得滥用。三是检察机关“不参与、不干预”对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具体处置。四是人民检察院应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应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以保证查询结果得到正当、有效的应用。五是检察机关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六是检察机关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记者:检察机关如何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库,录入的信息能修改、删除吗? 
  答:人民检察院依一定规则和标准,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以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录入、存储而建立了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人民检察院应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文书收集、录入信息,以保证录入信息的客观与真实。为了确保信息录入的严肃性和准确性,规定凡是行贿犯罪等信息一经录入不得修改、删除。但是,人民法院对贿赂犯罪案件改判,或者发现录入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都可能导致行贿犯罪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为保证客观、真实地反映行贿犯罪的实际情况,规定在出现以上两种情形的情况下应对相应信息进行修改或者删除。 

  记者:人民检察院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如何分工的? 
  答:全国联网后,各地检察院均可在本地对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进行查询,不必一律按级别进行查询受理管辖分工。根据《工作规定》,国家机关主管部门查询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可以到同级人民检察院查询。之外的单位查询其他单位、个人的,可以到单位住所地检察院查询。公司、企业查询本公司、企业的,可以选择到住所地和业务发生地的人民检察院进行查询。个人查询本人的,到本人住所地的检察院查询。 
  记者: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不设门槛,只要能够证明自己的身份,并提交查询申请的,都可以申请查询。根据《工作规定》,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提交查询申请和身份证明。在受理查询时,一般都会根据要求进行形式审查。为了保证查询的正当性,《工作规定》分别针对查询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情形和查询本公司、企业、本人的情形,详细列明了具体的查询事由。 
  记者:什么是涉外查询?有何限制? 
  答:实践中,检察机关受理了一些涉外查询,包括两类,一类是中国的公司、企业、个人为赴国(境)外开展业务而进行查询,另一类是国(境)外的组织、公司、企业、个人为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而查询。《工作规定》对涉外查询作了限制,即将涉外查询的事由限为在中国(境)内开展经济贸易活动,不包括其他社会活动。 
  记者: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为什么要规定有效期? 
  答:根据《工作规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复印件无效。之所以设定有效期,是为了避免一些单位和个人持一份查询结果告知函到处使用或无限期使用的现象。这一现象不仅是不严肃的,而且可能导致使用已经变更的行贿犯罪记录。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断录入、更新信息,决定了行贿犯罪档案总是处于动态的和不断更新之中,本月与上月的犯罪档案信息会不同,本月查询无犯罪记录的,下个月很可能有犯罪记录。设定有效期,可以保证查询记录准确,避免造成不公正、不公平。 
  记者: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2009年工作规定》没有查询期限的规定,也就是说执行的是无限期的查询。《工作规定》将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限定为10年。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是为了遏制贿赂犯罪、促进公平公正竞争,促进诚信建设。在贿赂犯罪形势还很严峻,仍然存在高发、多发态势的情况下,必须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厉行廉洁准入,在事后有力惩戒行贿犯罪,以弥补对行贿犯罪定罪、刑罚不够强,力度不够足的缺欠,所以,查询期限不宜规定过低。但是,对于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公司、企业和个人来讲,如果查询期限太长,将影响其经营发展和经济利益。而对于占绝对多数的无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来讲,如果查询期限太短,将无法满足其惩戒行贿犯罪、规范和限制行贿犯罪,实现公平、公正竞争的强烈要求,所以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我们作了折中处理。另外还参考了有关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单位已制订的关于诚信建设、征信工作的条例、办法等的规定,并实际考虑了实践中有关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单位、个人的查询需求。 
  记者:异议如何提出,有哪些情形? 
  答:异议是指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持有不同的意见。提出异议并请求复核是有关单位和个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途径,也是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一种救济。根据《工作规定》,异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且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根据《工作规定》,可以提出书面异议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查询结果告知函存在瑕疵,需要核查予以确认或者重新出具的。如主管部门发现查询告知函可能系仿造、伪造或者变造的。二是查询结果与事实不符,需要更正的。例如:有的单位和个人本无行贿犯罪记录,但是查询后发现有犯罪记录,或者时间、数额不合实际;某个单位和个人有犯罪记录但查询结果告知函中却无行贿犯罪记录。三是录入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需要更正或者补充的。 
  记者:出台《工作规定》有何意义以及今后的发展方向如何? 
  答:《工作规定》的出台,对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范、有序发展和长远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检察机关将抓住机遇,努力推动查询工作深化发展,在“更高层面、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得到充分应用,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一是要认真贯彻执行《工作规定》,着力实现查询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使查询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轨道。二是结合《工作规定》的出台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一方面提高查询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另一方面不断强化查询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三是加强对信息管理、查询管理、应用管理和系统管理,促进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增强查询系统的功效。四是进一步加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推广应用,健全协调机制,实现查询系统与其他征信系统的有效对接。五是强化科技投入,采取更多实实在在的便利措施,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提供优质、高效的查询服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贿犯罪档案库 
  第三章 查询受理 
  第四章 查询与告知 
  第五章 应用与反馈 
  第六章 异议与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人民检察院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统一建立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录入行贿犯罪信息,向社会提供查询。 
  第三条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应当依法、客观、及时、便利。 
  单位、个人应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应当正当、诚实、守信,不得滥用。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不参与、不干预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具体处置。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行贿犯罪档案库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收集、整理、存储经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库。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行贿犯罪等信息录入行贿犯罪档案库。 
  第十条 行贿犯罪等信息一经录入不得修改、删除。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人民法院对贿赂犯罪案件改判的; 
  (二)录入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的。
  第三章 查询受理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查询。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国家机关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申请单位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十三条 公司、企业对本公司、企业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个人对本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个人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十四条 涉及国(境)外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查询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和身份证明。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明查询事由,详细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公司、企业申请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及复印件。 
  个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受委托进行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方的委托证明、受委托方的相关证明、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条件、事由正当的查询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无正当事由的查询申请,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提出的以下针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一)为招标进行资格审查需要的;
  (二)为采购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需要的; 
  (三)为行业管理、市场管理、业务监管等进行资质、资格审查需要的; 
  (四)为信用管理需要的; 
  (五)为招聘、录用、选任人员等人事管理需要的; 
  (六)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的; 
  (七)金融机构为贷款进行资信审查需要的; 
  (八)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司、企业、个人提出的以下针对本公司、企业、本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一)公司、企业根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招标要求,为投标需要的; 
  (二)公司、企业、个人为信贷需要的; 
  (三)公司、企业、个人为从事商贸合作或者谈判需要的; 
  (四)个人为求职、应聘需要的; 
  (五)公司、企业、个人应国(境)外公司、企业或者组织要求,为在国(境)外投标、融资、信贷、商贸合作或者谈判等需要的; 
  (六)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国际组织、有关国家或者我国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单位为在中国境内招标、投资、信贷、商贸合作或者谈判而提出的针对其他单位、个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对国(境)外公司、企业、个人为在中国境内投标、融资、信贷、商贸合作或者谈判而提出的针对本公司、企业、个人在中国境内实施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第四章 查询与告知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查询申请进行查询,在受理查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 
  对于涉外查询,在受理查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查询结果以查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加盖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专用章。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复印件无效。 
  第二十二条 查询结果告知的内容包括: 
  (一)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二)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应当列明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判决时间和结果,行贿犯罪的实施时间和犯罪数额; 
  (三)有多次行贿犯罪的,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时间顺序,列明所有行贿犯罪记录; 
  (四)对有行贿犯罪记录但已经进行整改并采取预防措施的单位,可以附加告知有关整改和预防的信息;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为10年。单位犯罪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个人犯罪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10年的,行贿犯罪信息不向社会提供查询。但是,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提出的查询,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提出具体期限的查询除外。 
  多次行贿犯罪的,自人民法院最后一次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
  第五章 应用与反馈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查询申请的事由应用查询结果,不得用于查询申请事由之外的其它事项,不得利用查询结果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从事非法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的,应当将处置结果在30日内反馈提供查询结果告知函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处置结果进行登记备案,并跟踪、了解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与国家机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加强联系与协作,建立合作机制,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推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合理应用。
  第六章 异议与投诉 
  第二十七条 查询单位和个人、被查询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针对下列情形,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异议: 
  (一)查询结果告知函存在瑕疵,需要核查予以确认或者重新出具的; 
  (二)查询结果与事实不符,需要更正的; 
  (三)录入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需要更正或者补充的; 
  (四)其他情形。
  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八条 查询结果异议由受理查询并提供查询结果告知函的人民检察院受理。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受理的异议进行复核,在受理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异议申请人。 
  对于情况复杂的异议,可以适当延长复核时间,但是复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对人民检察院的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复核。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重新复核为最终复核。 
  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查询异议的复核为最终复核。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认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进行投诉。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处置而不处置,或者滥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者其他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纪律规定和保密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施行的《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更新:2013/2/15 13:02:09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实施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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