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
陪审团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实或被告是否有罪(视乎各地法律而定)的团体,多见于英美法系国家。目前于司法制度中采用陪审团制度的有美国、英国和香港等,日本于2009年起也加入此制度。陪审团根据人数多少,可以被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
陪审团人数由当地法律规定,各地法律规定的人数不一。在一些国家或地区,设有替补陪审员,和陪审员一同产生并旁听案件审理。如正式陪审员因某些原因不能完成工作,由替补陪审员接替并投票表决。在另一些地方,如有陪审员中途退出,需要解散原来的陪审团,重行选出新的陪审团,并且重新开始审讯程序。陪审员如无合理原因而缺席审讯是违法的,可被法律追究。
任何人企图在法庭以外影响陪审员的决定,例如私下接触陪审员,或在大众媒体发布某些没有在审讯中披露的资料,也可能触犯法律。
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 亚当斯(John Adams)曾经说过,陪审员应当以自己最恰当的理解和内心的良知去裁判,这不仅仅是他们的权利,更是他们的义务,只有被充分告知自己作为陪审员的权利义务的普通市民组成的陪审团参加审判时,政府的角色才能够被合适的限制在人民公仆而不是人民的主宰的定位上。
更新:2013/2/13 18:12:09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陪审团
分享
|
转载必看:本站允许非商业目的转载,但必须注明作者、文章出处、并做好本站主页或原文链接。复制本站网页内容和盗用本站图片用于商业用途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法律与成本
下一篇:解读富勒的“洞穴探险者案”
法律小茶馆
最新更新
个人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