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例淘宝网店商业侵权案一审宣判
作者:章宁旦 邓新建 林劲标 廖冰寒
明明盗用他人的产品图片,却打着教顾客识别正品的旗号,还发布“特别公告”自称是“官方旗舰店”,称对方是“街边小作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近日对广东首宗涉淘宝网商业诋毁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家淘宝店主曹某被判立即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并赔偿原告东莞市睡眠曲家居有限公司两万元损失。
“特别公告”真假难辨
淘宝店铺“睡眠曲家居专营店”,是原告睡眠曲公司的网络销售店铺,主要销售床垫等家居用品。原告发现一家名为“心缘床垫”的淘宝店铺所销售的一款产品的效果图,竟和自己产品效果图一模一样,图片上还赫然显示着“心缘床垫”的水印。
“明明是我们公司的产品效果图,怎么变成了‘心缘床垫’的产品?”发现图片被盗用,睡眠曲公司立即在己方淘宝店铺上公布了“心缘床垫”使用被盗图片的产品链接,说明图片被盗用的情况。
2011年5月,睡眠曲公司的淘宝客服收到“心缘店铺”要求删除产品链接的消息,然而双方几次沟通未果。同年6月,当睡眠曲公司再次打开“心缘床垫”的店铺时,店铺首页一则“特别公告”让睡眠曲公司走上诉讼维权的道路。
“特别公告”声称:“由于淘宝有行为非常恶劣的卖家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恶意中伤心缘,现心缘特此发出以下内容以正视听!并且教会买家分辨哪些品牌是正规厂家所制造销售,哪些品牌只是街边小作坊产品!”
睡眠曲公司认为“特别公告”歪曲事实、无中生有,是同行竞争者故意损害其商业信誉,误导消费者,减少其交易机会。由于该店铺处处打着“心缘”的旗号,故睡眠曲公司以心缘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损失25万余元。
“官方”旗舰店非官方
“‘心缘床垫’淘宝店铺不是我公司所有,‘特别公告’也非我方制作发布。”第一次开庭时,心缘公司否认“心缘床垫”与其有关。
根据淘宝网店打印件显示,“心缘床垫”的实名认证人是李某华。为澄清事实,心缘公司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然而证人曹某的出现使本案的侵权人显得扑朔迷离。
法庭上,曹某自认“特别公告”一事与心缘公司毫无牵连:“我和李某华是朋友关系,因她经营不善,我用500元现金购买了她的店铺。从市场进货、拍摄图片、上传网店到定价销售、联系物流、发货都是我自己完成。”为佐证其称述,曹某当庭出示了厚厚一沓货运单、支付宝税费账单等相关材料。
提及制作“特别公告”的原因,曹某说:“2011年5月,我看到‘睡眠曲家居专营店’在店铺发布我盗用图片的产品链接,并称我的床垫是假的。我确实盗用图片,但我也和他们沟通过,我愿意删除盗用的图片换取他们删除我的链接,但他们不同意。”协商失败后,曹某制作了“特别公告”作为“回敬”。对于“特别公告”涉及商业诋毁的指控,曹某绝不认同。
睡眠曲公司不接受心缘公司与此无关的说法,认为曹某这种大包大揽的行为是替心缘公司开脱责任,是双方串通的结果,为此申请追加李某华和曹某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10月底,顺德法院最终认定心缘公司与曹某不构成共同侵权,李某华亦无须承担侵权责任,由曹某一次性赔偿睡眠曲公司两万元。因无法查询李某华的地址,案件判决书正处于公告送达及上诉期间。
“同行监督”不是挡箭牌
心缘公司为何能全身而退?法官怎么发现“穿马甲”的侵权人呢?《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该案主办法官、顺德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王福增。
王福增解释,涉案店铺通过网页装修,看似与心缘公司紧密关联,然而这只是众多网店标示其“商品血统”的惯用手法。由于睡眠曲公司未能在诉讼中提出证据证明,涉案店铺是心缘公司借他人名义注册,亦不能证实心缘公司与曹某存在共同侵权行为,故心缘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如何确定淘宝店铺的实名认证人李某华与实际经营者曹某的责任,王福增表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一是曹某自认涉案店铺是从李某华处以500元现金受让而来,符合常理;二是曹某能详述制作发布“特别公告”的过程和内容,能清楚掌握经营店铺、进货发货的流程细节;三是涉案店铺显示的联系邮箱,前部分是曹某名字的汉语拼音,无证据证明李某华实际控制网店或存在共同侵权故意。
对于曹某关于“特别公告”是为消费者进行市场监督的辩解,王福增认为,监督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别有用心的监督不能成为开脱责任的理由。在“特别公告”中,曹某未经调查核实,仅从睡眠曲公司的营业执照来判断,称该公司“没有生产能力”、“只是找一个小工厂给贴牌生产”、“实为街边小作坊”等内容缺乏依据,散布片面事实,客观上损害了该公司的商业信誉。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近日对广东首宗涉淘宝网商业诋毁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家淘宝店主曹某被判立即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并赔偿原告东莞市睡眠曲家居有限公司两万元损失。
“特别公告”真假难辨
淘宝店铺“睡眠曲家居专营店”,是原告睡眠曲公司的网络销售店铺,主要销售床垫等家居用品。原告发现一家名为“心缘床垫”的淘宝店铺所销售的一款产品的效果图,竟和自己产品效果图一模一样,图片上还赫然显示着“心缘床垫”的水印。
“明明是我们公司的产品效果图,怎么变成了‘心缘床垫’的产品?”发现图片被盗用,睡眠曲公司立即在己方淘宝店铺上公布了“心缘床垫”使用被盗图片的产品链接,说明图片被盗用的情况。
2011年5月,睡眠曲公司的淘宝客服收到“心缘店铺”要求删除产品链接的消息,然而双方几次沟通未果。同年6月,当睡眠曲公司再次打开“心缘床垫”的店铺时,店铺首页一则“特别公告”让睡眠曲公司走上诉讼维权的道路。
“特别公告”声称:“由于淘宝有行为非常恶劣的卖家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恶意中伤心缘,现心缘特此发出以下内容以正视听!并且教会买家分辨哪些品牌是正规厂家所制造销售,哪些品牌只是街边小作坊产品!”
睡眠曲公司认为“特别公告”歪曲事实、无中生有,是同行竞争者故意损害其商业信誉,误导消费者,减少其交易机会。由于该店铺处处打着“心缘”的旗号,故睡眠曲公司以心缘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损失25万余元。
“官方”旗舰店非官方
“‘心缘床垫’淘宝店铺不是我公司所有,‘特别公告’也非我方制作发布。”第一次开庭时,心缘公司否认“心缘床垫”与其有关。
根据淘宝网店打印件显示,“心缘床垫”的实名认证人是李某华。为澄清事实,心缘公司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然而证人曹某的出现使本案的侵权人显得扑朔迷离。
法庭上,曹某自认“特别公告”一事与心缘公司毫无牵连:“我和李某华是朋友关系,因她经营不善,我用500元现金购买了她的店铺。从市场进货、拍摄图片、上传网店到定价销售、联系物流、发货都是我自己完成。”为佐证其称述,曹某当庭出示了厚厚一沓货运单、支付宝税费账单等相关材料。
提及制作“特别公告”的原因,曹某说:“2011年5月,我看到‘睡眠曲家居专营店’在店铺发布我盗用图片的产品链接,并称我的床垫是假的。我确实盗用图片,但我也和他们沟通过,我愿意删除盗用的图片换取他们删除我的链接,但他们不同意。”协商失败后,曹某制作了“特别公告”作为“回敬”。对于“特别公告”涉及商业诋毁的指控,曹某绝不认同。
睡眠曲公司不接受心缘公司与此无关的说法,认为曹某这种大包大揽的行为是替心缘公司开脱责任,是双方串通的结果,为此申请追加李某华和曹某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10月底,顺德法院最终认定心缘公司与曹某不构成共同侵权,李某华亦无须承担侵权责任,由曹某一次性赔偿睡眠曲公司两万元。因无法查询李某华的地址,案件判决书正处于公告送达及上诉期间。
“同行监督”不是挡箭牌
心缘公司为何能全身而退?法官怎么发现“穿马甲”的侵权人呢?《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该案主办法官、顺德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王福增。
王福增解释,涉案店铺通过网页装修,看似与心缘公司紧密关联,然而这只是众多网店标示其“商品血统”的惯用手法。由于睡眠曲公司未能在诉讼中提出证据证明,涉案店铺是心缘公司借他人名义注册,亦不能证实心缘公司与曹某存在共同侵权行为,故心缘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如何确定淘宝店铺的实名认证人李某华与实际经营者曹某的责任,王福增表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一是曹某自认涉案店铺是从李某华处以500元现金受让而来,符合常理;二是曹某能详述制作发布“特别公告”的过程和内容,能清楚掌握经营店铺、进货发货的流程细节;三是涉案店铺显示的联系邮箱,前部分是曹某名字的汉语拼音,无证据证明李某华实际控制网店或存在共同侵权故意。
对于曹某关于“特别公告”是为消费者进行市场监督的辩解,王福增认为,监督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别有用心的监督不能成为开脱责任的理由。在“特别公告”中,曹某未经调查核实,仅从睡眠曲公司的营业执照来判断,称该公司“没有生产能力”、“只是找一个小工厂给贴牌生产”、“实为街边小作坊”等内容缺乏依据,散布片面事实,客观上损害了该公司的商业信誉。
来源:法制日报
更新:2013/1/15 12:32:40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广东首例淘宝网店商业侵权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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