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开磊) 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俞某玩具加工费20000元。
2007年8月3日,被告全椒县瑞吉玩具有限公司陈某经被告甄某介绍从原告俞某处运走一批加工好的玩具,被告陈某出具“欠到俞某加工费33600元,于四天内付清款,落款写全椒县瑞吉玩具有限公司、陈某”欠条一张,被告甄某在欠条上签名担保后交原告收执。当月18日,被告给付10000元,原告出具“收到8月3日欠条上33600元中的1万元”收条交被告陈某。2008年2月5日,被告又付3600元,原告出具“收到33600元中的3600元”收条交被告。2008年1月18日,原告写一张“陈某欠条上的担保与甄某无关”的证明给被告甄某。因被告全椒县瑞吉玩具有限公司系合伙企业,两年未参加企业年检,于2008年10月10日被全椒县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原告向被告陈某索要余下的欠款未果。遂将被告全椒县瑞吉玩具有限公司、陈某、甄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玩具加工费20000元及利息。
被告陈某辩称,20000元玩具加工费是公司欠下的,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此欠款应由公司各股东连带偿还。
被告甄某辩称,签字担保是事实,但被告二次还款均未通过我,且原告书面证明欠条上担保与我无关。故我无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玩具加工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出具欠条佐证。被告在欠条上签署公司名称,但未加盖公章,现公司又被吊销营业执照,故被告全椒县瑞吉玩具有限公司不应承担债务。而应由被告陈某个人承担。被告辩称,欠款应由公司股东连带偿还的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书面证明欠条担保与被告甄某无关,且被告陈某还款时亦未通知其到场,故视为原告免除了被告甄某的保证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甄某连带还款的诉求不予支持。因原、被告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给付利息的诉求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