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潘静波) 男子因妻子提出离婚而心生不满,从单位拿出工业用强硫酸泼妻子,毁其容颜以泄愤。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起身体权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单位对硫酸的管理存在疏漏,对受害人所受伤害负有过错,应按三七比例,与男子共同就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按份承担赔偿责任。
为情感纠葛,丈夫将硫酸泼向妻子
三十出头的张龙与梁英系夫妻,从外地来到上海,均在新新建材公司工作。2011年,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渐多,梁英一度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而张龙认为妻子与单位同事有外遇,要求给自己一个说法,坚持不肯离婚。
后张龙找到同在公司氧化车间工作的案外人李成志,以清洗摩托车零件为借口,从公司取出了一瓶工业用强硫酸。2011年8月13日中午,张龙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硫酸来到梁英办公室,向她“讨个说法”。在理论过程中,梁英坚持要求离婚,并称自己私生活不用他管。张龙一时激愤,趁梁英不备,将硫酸泼向了她的头部和面部。
事后经鉴定,梁英遭硫酸灼伤,遗留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左耳廓缺失,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分别构成六级、八级、九级伤残,并给予伤后休息期5个月、营养期3个月、护理期5个月。
妻子要求单位与丈夫连带赔偿
张龙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后,梁英就民事赔偿诉至法院。梁英认为,张龙将硫酸泼向其面部,导致全身多处严重烧伤,因此付出了巨额医疗费,误工数月,身体和精神均受到严重伤害。硫酸具有高度危险性,公司作为硫酸的所有人,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硫酸没人看管,也没有专门的存放处,对硫酸的管理存在严重疏漏。故要求公司与张龙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6万余元。
新新建材公司认为,公司对硫酸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张龙通过李成志私自拿出硫酸,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实非公司监管能力所及,且梁英受伤的损害后果是张龙的侵权行为所致,公司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龙认为,法院应依法判决。
法院判决:单位与丈夫按三七比例按份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龙故意侵害梁英身体,应对梁英因其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作为侵权工具的硫酸是一种危险化学品,管理应有严格的标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新新建材公司作为硫酸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负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管理该类危险化学品的义务。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新新建材公司虽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但尚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管理义务。因为,管理义务不仅包括制定书面规范,还应包括对规范的落实,即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规定对接触该类危险化学品员工进行必要的教育和监督。从本案张龙取得硫酸的过程看,相关规定未得到新新建材公司员工的严格执行,新新建材公司亦缺乏应有的监管,这也是张龙顺利取得硫酸进而加害梁英的原因。故新新建材公司对梁英所受损害负有一定的过错。
法院认为,张龙是加害人,新新建材公司是硫酸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梁英所受伤害是张龙的加害行为和新新建材公司疏于监管的过错间接结合在一起造成的损害后果,张龙和新新建材公司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按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梁英要求张龙与新新建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具体责任承担份额,法院认为,张龙是加害人,具有取得硫酸的工作便利,其过错显著大于新新建材公司。结合梁英受伤的事实、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并从保护受害人权益的角度出发,酌定张龙和新新建材公司按70%和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龙和新新建材公司各赔偿梁英损失36万余元和15万余元。
判决中,法院还提示新新建材公司:“作为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内的各项规定。在合理范围内预料、防范该类危险化学品轻易外流有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并在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加强对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员工的教育和监督,从而杜绝类似不幸事件的再次发生。”(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