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曹丽萍 焦阳)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北京中科希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优视科技有限公司关于“UC”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驳回了中科希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科希望公司于1997年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上注册了“UC”商标,此后在“UCDOS”系列软件开发工具包以及与他人订立的软件销售合同中使用“UC”商标。优视公司则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以及第38类“电视广播、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服务商)、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等范围享有“UC”商标专用权。
中科希望公司认为优视公司提供的“UC浏览器”等网站产品、用户移动终端“UC浏览器”所提供的软件升级服务、软件备份恢复服务、UC客户中心提供的软件咨询服务以及包括U点、UC皮肤、手机阅读等增值服务中所使用的“UC”字样,侵犯了其享有的UC商标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科希望公司与优视公司享有各自类别的UC商标专用权。中科希望公司提出的优视公司对“UC”字样的使用,或者将“UC”与“浏览器”等中文字结合使用的行为,属于对自身业务或产品的描述性使用,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或者仅使用“U”,与“UC”无关,或者无证据显示如何使用“UC”标识。并且,中科希望公司与优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不仅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均不相同,而且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二者提供的服务产生关联性联想,造成混淆。法院据此驳回了中科希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