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高岩 朱燕佳) 本是一场因工作引发的口角,结果却遭致同事及其丈夫的谩骂殴打,自卫还击后竟被公司开除。不服公司处理决定的原告刘某近日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刘某是公司的老员工,经过多年工作升为班长,今年4月下旬的一天,刘某因为工作与同事郑某发生口角,本以为这只是一件简单的小事,不料郑某叫来了自己的丈夫帮忙,不但谩骂刘某,还动手打他。出于自卫,刘某也予以反击。当时有不少员工都看到了这一幕。很快,公司就以刘某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并公告了此事。刘某不服公司决定,向嘉定区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9795元。
庭审中,原告刘某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劳动纪律,也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刘某表示,自己与同事争吵的原因也是为了工作,而且他已经向公司作出今后不再做出同样行为的保证。公司不应该仅因为这一次争吵及推搡行为就解除劳动合同。然而,被告公司方面则认为虽然公司重视刘某,多次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刘某此次的行为已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是经过认真彻查,确认刘某违规的事实后,才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嘉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纪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本案中,原告与同事在公司内发生互殴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被告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环境,这一行为符合《人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因此,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最终,法院当庭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