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长期冲突 公司经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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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长期不和,致公司经营难以为继,小股东是否可以申请解散公司,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日前,通州法院审结的一起公司解散纠纷对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
被告某水产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30日,原股东为蔡某某、杨某某,其中蔡某某出资160万元,杨某某出资40万元。2006年7月,杨某某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茅某某,蔡某某将持有的125万元转让给陆某某,水产公司由陆某某任法定代表人。2007年1月,陆某某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祁某某,并由祁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水产公司股东为祁某某、茅某某、蔡某某。2010年初,水产公司房屋被拆迁,为拆迁款,蔡某某与杨某某曾于2009年3月、2010年1月两次诉讼水产公司。2010年10月,蔡某某与杨某某为股东知情权,再次诉讼水产公司。2010年11月,蔡某某与杨某某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庭审中,蔡某某与杨某某与水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某相互指责对方存在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持有公司的股东表决权均超过1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股东条件。水产公司规模不大,股东人数不多,其股东又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而股东之间近年矛盾尖锐,目前水产公司已被拆迁,股东之间为利益矛盾升级,近年不断诉讼,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使公司失去继续存续的基础。遂判决解散水产有限公司。
判决后,水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
更新:2011/9/8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股东长期冲突 公司经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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