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前一小时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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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店员工陈某在上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由于发生事故时距离上班时间还有一个小时,酒店拒绝承认陈某系因工负伤。因不服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酒店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日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某系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驳回了该酒店的诉讼请求。
陈某系某酒店服务员,工作时间从12点至20点30分。2010年9月29日11时左右,陈某骑车上班途中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受伤,后医院诊断其右胫骨上段骨挫伤,前交叉韧带损伤,伴滑膜囊及关节腔明显积液。同年10月8日,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2011年2月,陈某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6月1日,劳动部门认定陈某因工负伤,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酒店以陈某发生事故的时间距离上班时间还有一个小时,不属于上班途中受伤为由,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1月22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维持工伤决定。酒店仍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是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都属于上下班途中。本案中,虽然陈某的工作时间为12点,但其作为酒店服务员,需要提前到班做必要准备,且发生事故的地点处于陈某上班的合理路线之中,因此应当认定发生事故的时间(11时左右),在合理的上班时间段内。此外,交警部门也认定陈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因此,陈某因交通事故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将原来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工伤的规定修改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工伤。所谓上下班途中,一般是指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上离开用人单位回到家中或离开家回到用人单位的过程。本案中,虽然陈某发生交通事故时距离其工作时间还有一个小时,但综合考虑其工作性质、行进路线等因素,应当认定发生事故的时间在合理的上班时间段内,陈某系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此外,陈某在交通事故中仅负次要责任。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陈某因交通事故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法院驳回酒店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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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更新:2012/6/13 0:56:01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上班前一小时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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