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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安徽淮南首例通过网络侵犯企业名称权案件宣判

 

    中国法院网讯 (任毅 朱启凡) 日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首例通过网络侵犯企业名称权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淮南和睦妇产医院就其侵犯淮南丽人医院的企业名称权的行为在《淮南日报》上登报赔礼道歉;淮南和睦妇产医院赔偿淮南丽人医院经济损失等共计71600元。



  法院审理查明:丽人医院是2009年11月份成立的一家个人独资的一级综合医院;和睦医院是2010年8月份成立的一家民办非营利性医院。百度网讯公司作为百度网的经营者,其基于搜索引擎技术提供竞价排名的网络推广服务,该服务允许客户通过设定关联至其网站的关键词来影响搜索关键词与该网站网页的技术相关度,从而使得该网站在搜索结果中排序优先。2011年,和睦医院成为百度网讯公司的百度推广技术(竞价排名)客户,在百度网上对其经营的网站进行推广,其自行掌握用户名和密码。2011年5月,丽人医院发现百度搜索中有人侵犯其企业名称权,遂向市正诚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经公证确认,通过百度搜索,输入 “淮南丽人医院”、“淮南丽人女子医院”后,点击查询“淮南丽人医院”、“淮南丽人女子医院”关键词,进入该页面,出现“[官方网站]淮南丽人医院www.hmfc120.com”,点击“[官方网站]淮南丽人医院www.hmfc120.com”进入该网站,出现“淮南和睦妇产医院”网站的主页。丽人医院保全了相关证据后于2011年6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百度网讯公司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公证书显示从百度网讯公司的数据库中的数据能够证实,2011年4月28日和6月21日,和睦医院使用自己的注册帐户自行设置推广关键词“淮南丽人医院”和“淮南丽人女子医院”,并进行了相关网页描述。庭审中,三方共同确认涉案行为已于2011年7月2日停止。



  法院认为,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重要的作用是与其他企业相区分,尤其是避免与同业竞争者之间发生混淆。本案中,和睦医院作为新成立的医疗机构,为扩大自身的知名度,擅自使用同行企业的企业名称,误导患者认为丽人医院与和睦医院之间存在特定的关系,使丽人医院本应得到的提供医疗服务的机会,有可能被和睦医院获得。和睦医院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丽人医院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做出前述判决。



更新:2012/6/12 15:25:18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安徽淮南首例通过网络侵犯企业名称权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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